Alexych wrote:
基本上, 沒建好應該是不可能去申請的
因為申請了就是要公家機關來驗屋
公家機關來驗屋的「建好」
和購買人心裡想的「建好」是兩碼子事
公家機關可不管地板貼好磚、牆壁粉刷完了沒,衛浴設備也不是檢查的範圍。
建設公司的使用執照會如他們預期的拿到
而各位屋主的交屋時間還早吧
摘錄臺北縣政府建築物竣工查驗注意事項,你就知道拿到使用執照時,房子的完成度如何。
請看(三)和(五),室內隔間有做,門窗框有裝(含玻璃)就夠了...
四、建築物位置、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之查驗項目 (隱蔽部份
不列入抽驗項目) :
(一) 建築物位置:應與核准圖相符 (依建築線查驗) 。
(二) 主要構造:抽驗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應按圖
施工。
(三) 室內隔間:應按圖隔間完成。
(四) 主要設備:
1.消防設備應檢附消防單位核准文件。
2.避雷設備:依核准圖安裝完成。
3.污水處理設施應依核准圖安裝完成;建築物屬一定規模以上執照
上有加註者,其公共下水道接管應檢附下水道單位核准文件;專
用下水道設備應檢附下水道局、環保局核准文件。
4.昇降設備應安裝完成並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檢查機構檢查合
格證明文件。
5.防空避難設備:防火門窗、鐵爬梯及緊急出入口應依核准圖設置
完成。
6.停車空間:
(1) 室外停車空間及車道地坪應舖設瀝青混凝土、混凝土或類似代
用品及車位應畫線標明。
(2) 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3) 機械停車設備應按裝完成,並檢附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
車設備竣工檢查表。
(五) 建築物方面:
1.建築物立面應完成外表飾材,門窗框含玻璃應按裝完成並可供使
用。
2.外牆不得違規開窗或木板封閉。
3.騎樓應依核准圖說留設,並應完成其舖面。
4.天井、露台應依核准圖說留設。
5.綠化是否施作完成。
(六) 防火區劃應按核准圖完成,防火門窗應依規定按裝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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