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ychef wrote:
將自已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的痛苦這種行為,不可取...(恕刪)
這句話我認同!!!
剛剛逛了一下桃園縣政府的地政資訊
土地徵收:
是國家為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之目的,基於公權力之作用,強制取得私人土地,給予補償,而消滅其所有權,另支配使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參條規定,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所謂「公共事業」,指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業而言,徵收之主體,則限於國家,亦即必須屬於國家所興辦者,始得依法徵收,因此應以土地徵收條例第參條所列舉各款並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被徵收之土地自公告日起不得增加任何建築改良物、農林作物及辦理產權移轉、設定負擔等,如設有扺押權登記者,請自行辦理塗銷或取得債權人之同意書,以便於公告期滿後領取各項補償費。
我剛剛又看了一下補償標準
土地部分:公告地價+4成
建築物部分:地上物補償40%,若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地上物補償50%
換言之
政府為了自己的快樂,建築在拆遷戶的痛苦上的行為,不可取
但是政府也是依法行政不是嗎?
我們選出來的立委諸公們若覺得此法不可取,是可以調整的,但是卻沒有再修訂補償標準,這又是為何
每每看到拆遷就看到有人下跪求情,不外乎有特例出現,難道不能修法把符合特殊案例的人加重補助嗎?
符合特殊案例的條文,還請立委諸公們多思考,不然一有重大建設要開發在都會區,一定會有抗議跟抗爭不是嗎?
以後若真的改地下化了同樣戲碼再演一次,各位不煩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