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哈佛名門是中古拉皮屋

這家康荷建設實在太過份

簽訂訂購單時有備註條款,由買方自行找貸款銀行,如可貸金額未達350萬元正,即買賣不成立,賣方則無條件退還訂金

請銀行初步鑑估後,銀行可貸金額只有338萬元,可貸金額不足備註條款上所註明的350萬元,此買賣是不成立的,今天至康荷建議代銷中心欲退費,竟連續出來多位人員以不接受銀行鑑估價理由拒絕退還訂金,表示現在必須先簽訂買賣合約書,再由建設公司代書送銀行鑑估,此做法跟當時所簽訂的備註條款不符!

備註條款白紙黑字,這些訂金對建設公司而言是小錢,有必要態度強硬成這樣子嗎?備註條款上銷售人員及協銷主管都簽名,建設公司也蓋章了,現在居然賴皮不認帳,還跟我們說,那你們叫律師來這裡啊!!天啊~這家建設公司真的是流氓耶

請大家真的要小心~不要再被康荷騙了
我們也協詢許多意見,絕對要把訂金討回來~
康荷建設公司太過份了 wrote:
這家康荷建設實在太過...(恕刪)

現在應該是2010年沒錯吧! 在講求實事求是的文明年代裡大家看事情還在框框裏頭看嗎?昨天這位小姐來退定以其文中敘述,一來就說明是貸款問題,我本身也不過是個職員對客戶提出的一定是以客為尊,但公司並非我開的,對客戶的問題點既然是銀行,那我跟他提出要銀行書面資料回報給上級長官處理退單流程,這理應是公司基本流程,到此各位大大覺得感有不妥?再來我就說明當天現況:一開始也客客氣氣招待,甚至以為對方變相殺價也降低到338萬,直到協調到請他提出銀行證明提供給公司辦理退訂時(上面大大也說了公司有一定流程),現場情況就變了又打電話找說要請律師朋友來處理,聲音也大了起來直接開罵說我故意刁難.公司又不是我開的甚麼都用說的長官會聽我用說的嗎?如果各位開公司都不用書面資料呈報都用說的,那買賣房屋也不用那麼多書面資料,台灣也不用房契地契直接說哪個地哪個房子是我的就可以了吧.相信上來PO文發文的都成年人了(應該都年滿20).看事情客觀跳開事情的框框看真相.真的不購買有很多方式吧!貸款時跟銀行說不申請部撥款就好了阿.或請家人來做個書面資料不購買都是方式吧.找個需要銀行書面的理由公司一定會跟我這小小職員要阿. 而且又在接待中心大小聲當然會把場面弄僵.

(一個建設公司幾千萬幾億資本額的招牌也不會想為了幾萬搞砸.但有理走片天下)
(還有指名道姓攻擊未定案之糾紛會先吃官司^^你有律師朋友可以問問)
康荷建設公司太過份了 wrote:
這家康荷建設實在太過...(恕刪)



請不要因為個人因素而變像污瀎建設公司的商譽這是很要不得的,如果您還是在各大網站留下不實指控本公司會保留法律追溯權的


要說別人請先看看自己的態度
阿賴
原所有權人之抗議陳情在網路上隨處可見~以下轉載自某立委部落格

陳情書:
陳情人等前於民國80年11月27日 經向債務人楊妙麗,購買其坐落於桃園縣桃園市埔子段埔子小段2016地號上之桃園東宮社區住宅N棟12樓乙戶預售屋、M棟12樓乙戶預售屋、k棟12樓乙戶預售屋,約各計價金為新台幣400多萬元(請見附件1)。陳情人等從民國80年起,以分期給付價款之方式,各至84年為止,前後四年期間均各支付近一百五十萬元之鉅(請見附件然而,時至今日已屆18年之久,債務人顯然惡性倒閉,故意不履約交屋,令陳情人一生之積蓄均付流水,不得以只好求助桃園地方法院以維權益。
豈料,原本在桃園地方法院纏訟十多年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突然在96年消失無影。且到了98年5~6月間陳情人等路經桃園市民生路之際,才赫然發現係爭的土地與建築物已施工中(請見附件3)。陳情人等萬分訝異,怎麼仍在查封中的不動產,居然可以不經債權人之參與而悄悄移轉他人?是誰如此神通廣大,能夠走通司法、行政各界,更能在眾目睽睽下連續違法施工達數月之久【98年五月間開始進行施工】?難道整個政府都已癱瘓、麻木?還是典型的官商勾結,由龐大利益所結合?否則查封之建築物怎麼申報開工?建築廢棄物如何清運?環保、衛安、工安、公共安檢有豈能長期性免受監督與管理?
經查,係爭的土地與建築物乃由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95年6月13日 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受讓其不良債權(請見附件4),復於96年間向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玄股法官【即原承辦強制執行、查封登記之法官】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作業要點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請見附件5)聲請委託資產服務公司拍賣變賣。經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玄股法官認定符合要件,繼而移交本案至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然而,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獲得法院許允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之後,立即將其債權轉讓予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亦與安泰商業銀行簽立債權信託,企圖魚目混珠,以安泰商業銀行之金融機構名義來適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作業要點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然而,資產管理公司與金融機構的而差異性,略有知識的都知道各有所別。此時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按照受託業務作業要點:參~二、資產服務公司執行人員收受移交之案件時,應即審查下列事項:(三)其他應注意事項。資產服務公司執行人員發現法院移交之案件與前項(一)款規定不合時,應即將卷宗影本送還法院;其他情形,應迅速聯絡法院處理或將卷宗送還法院。但是,資產服務公司寧違法也要繼續拍賣,而且從第一拍之全部建物均不點交(請見附件6),突然180度的大轉變為44戶不點交、其餘建物均點交的第二拍內容(請見附件7)。本件執行程序因債權人要件不符,依作業要點知明文,資產服務公司本就必須將卷宗送還法院,卻故意隱匿事實,逕自進行拍賣程序,違反法令自為灼然。資產服務公司肯如此違法幫助 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很難令人相信其中沒有貪贓枉法?
更甚者,陳情人等發現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債權人之身分,居然在拍賣前就強行施工、破壞查封現況,以各種非法犯罪手段,企圖造成現況占有之情事來排除其他債權人或與標人士之競標,從而圖利自身利益。佢等視法律為無物,公然大興施工,根本沒有絲毫為這大眾公共安全去考量。為一己之私而讓眾人承受高度危險,一旦發生公安慘事,豈非更讓法院蒙上塵垢?也使得以後買下房子的消費者日日處於危險中過生活。陳情人等惟恐禍害無窮,且現場遭到破壞殆盡,日後法院則無以現況點交(法院公告中說明,建物點交買受人卻須冒被拆除之投資風險),亦難舉證遭受何人之破壞,致成國賠之損失。尤其憂心長期違法施工勢必造成桃園市民之苦痛。衡情衡理,皆不能漠視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此肆虐人民,踐踏司法之尊崇。因此,業已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聲請法院儘速執行原查封之公權力,以保全證據,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請見附件8)。
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司法程序與公平競爭原則,陳情人故以此為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在案(請見附件5),務使玩法之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能遂行其惡行。但觀其以兩面手法在大玩司法,伊等一方面在查封現場大動作占有建物與土地,同時無所畏懼的搭鷹架施工,把各項工程早都發包出去。另一方面在金拍程序中大幅修改點交內容。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這麼篤定而為,在在顯示出背後必有能人出手打點好一切,否則誰敢如此大手筆,萬一被別人攔標,豈非為人作嫁。
陳情人等試問: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能在桃園縣、市各級行政機關的管理下,仍然做出這麼多的乖張行為,卻毫無一位地方政府機關人員施以管束,這是偶發之情況嗎?能精準掌控法院的拍賣動向,才有可能砸下幾億資金去鋪排前置階段的。
結論是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然挑戰司法以及地方行政權,其行為如此囂張,若無強力之背景與關係,又怎能在長達數月之久的違法行徑中皆安然無事?陳請人等為求自力救濟,謹向各機關首長、諸位大委員,以及各大報社、新聞媒體人員投訴、陳請本案。伏乞,主持正義,匡我不逮。大恩大德,五中篆銘。
謹 呈
舞劍塵 wrote:
原所有權人之抗議陳情...(恕刪)


沈了,有最新消息嗎?
對啊~怎麼沒下文了!?
前面不是還有兩位建設公司的人跳出來為自己公司澄清嗎?
怎麼這會又悶不吭聲?是默認了?還是心虛了?還是忙著打官司?
前面不是講的慷慨激昂要捍衛公司的商譽,怎麼出了這麼一篇很負面的文章還不出來說兩句呢?
大大您好啊
網路不是攻擊來攻擊去
因該是實事求是吧我們或許態度強硬一些
但是客戶也有不妥之處但也和平落幕了
別一心想看好戲吧,沒事就好不需要跟您報告客況吧
阿賴
阿賴jslay wrote:
大大您好啊網路不是攻...(恕刪)


不知道最後是怎麼處理的?
康荷是一家什麼樣的公司,評價如何?上網搜尋一下資料多了解一下就知道了(如"八德 康荷賞"),另外也認識承接過康荷業務的廠商.........唉
阿賴jslay wrote:
大大您好啊網路不是攻...(恕刪)


我也不是一心想看好戲~
我也是最近有再看桃園地區的房子,不想誤踩地雷,才想瞭解一下你們這建商的商譽如何!?
但看你回覆的內容來看,應該也是默認你們公司是有不對之處(才會說"但是客戶也有不妥之處")~
最後一句"別一心想看好戲吧,沒事就好不需要跟您報告客況吧"看起來更像是帶有心虛的心情...

如果你們建商(或代銷處)真的沒做錯,為了捍衛你們的商譽,不是更應該將此事處理過程、結果公告出來澄清一下嗎?現在很多公司一有什麼負面消息出來,都會立即出來澄清說明,你們反倒說不需要向我們報告~這樣的作法不是更讓我們產生質疑?更讓我們深信這建商的商譽該畫個問號!

我不是想跟你槓上,只是想透由這網路平台能將真相理清....你們不想再說、不想再辯解就算了!
因為真相大概大家都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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