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竹鄉人口破15萬成為蘆竹市

這裡有蘆竹鄉的公告內文,早在民國97年就開始實施遷戶籍獎勵措施了
http://www.u-nankan.url.tw/activity/activity-980312.html

蘆竹鄉推動改制升格縣轄市辦理設籍相關獎勵辦法
為加速本鄉升格為縣轄市腳步,本所「促進蘆竹鄉升格為縣轄市各種獎勵自治條例修正案」(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及修正說明請詳閱附件),業經本鄉鄉民代表會第19屆第4次臨時會議議決通過,並於100年8月30日蘆鄉民自第1000029801號令第2次修正公布,自100年9月1日施行。

此次最主要修正本條例第四條自本次修正公告實施日起(即100年9月1日),不分縣內、縣外遷入本鄉,提高入籍獎勵金皆為新臺幣3,000元,但不追溯既往,亦即此次修正條列通過公布前維持不變(自97年1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即縣外遷入本鄉個人獎勵金新臺幣2,000元、縣內遷入本鄉個人獎勵金新臺幣1,000元。

為符合鄉民之期待利益也加強民眾遷入本鄉之誘因,增訂第八條第二項「若本鄉未符合前項改制條件前,因本縣改制為直轄市,致使本鄉改制為「區」,申請期間自實施日期起至改制為「區」前一日止,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方式已申請登記者,前條個人獎勵金部分仍將照常發放。」

另設籍人口獎勵金申請方式如下:

一、實施日期:自97年1月1日起至人口數達十五萬零一人當日止(認定依蘆竹鄉戶政事務所提供人口統計資料為準),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二、獎勵對象:至蘆竹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且設籍本鄉,並應保留設籍至本鄉正式改制為縣轄市者,以上資格認定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實施期間戶籍由本鄉遷出後再遷入者,不列入獎勵對象。
三、獎勵金額:

(一)自本次本條例修正後公告實施日起(自100年9月1日起),戶籍遷入本鄉,不分縣內、縣外每人發給獎勵金皆為新臺幣3,000元。

(二)自本次本條例修正實施前(即97年1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戶籍由桃園縣外遷入本鄉,每人發給獎勵金新臺幣2,000元;由桃園縣內遷入本鄉,每人發給獎勵金新臺幣1,000元,維持不變。

四、申請地點:

(一)蘆竹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者,攜帶蘆竹鄉農會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戶數人,只需一個帳號即可),可一併申請獎勵金。

(二)蘆竹鄉公所:攜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蘆竹鄉農會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至專案櫃台(民政課1號)辦理。

五、上列獎勵金,必須在本鄉人口數達到十五萬人設籍,依本條列規定辦理,如果未達改制條件或法令明文規定需達二十萬人始得改制為縣轄市時,則本方案留供將來改制時參考,暫不予獎勵。若本鄉未符合前項改制條件前,因本縣改制為直轄市,致使本鄉改制為「區」,申請期間自實施日期起至改制為「區」前一日止,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方式已申請登記者,前條個人獎勵金部分即依本條例發放。

六、升市慶祝大會時有豐富抽獎活動(佰萬獎品)。

七、相關獎勵請參閱本所網站:http://www.luchu.gov.tw或致電本所 (03)3520000轉分機141洽詢
鄉間河太急 wrote:
蘆竹鄉拼升市不是最近...(恕刪)


還記得蛤仔大王嗎? 主要還是南崁的發展 , 蘆竹鄉並沒有因為多花這筆錢而得到顯著的人口遷入 , 按照統計表來看 , 早在民國85年開始,遷入人數就出現持平或稍增的狀況,在民國95年達到顛峰,至97年到102年還沒有超過95年的巔峰...

諷刺的是,鄉長的選舉我有參予投票,我知道已經實行許久,但照數據來看是個沒用的政策,不如拿來多補貼新生兒的津貼,至少能減少戶口的外移,光我好幾個朋友就因為補助的關係遷戶口,大致都到新北,有些遷台北市,而且遷出還呈現正成長...
鄉間河太急 wrote:
這裡有蘆竹鄉的公告內文,早在民國97年就開始實施遷戶籍獎勵措施了

但沒想到誘因不是很大,蘆竹鄉的人口並沒有大幅成長,直到103年1月才破15萬!

那些為了獎金才遷入的人,當然想愈早領到,就可以趕快遷走!(並不是真的要長久居住在蘆竹區!)

當初如果順其自然讓人口正常成長,不管今年會不會破15萬,都不是那麼重要!因為今年底就要升格為
蘆竹區了!
今天打電話去詢問
得到的回覆說
必須當初戶籍遷入時
就要攜帶戶口名簿及郵局存摺去登記
這樣才有領取的資格
我當初遷入時沒人告訴我還有這項規定
所以根本沒去登記
現在就領不到啦!


黃家騎士 wrote:
今天打電話去詢問得到...(恕刪)


這樣好奇怪噢

要是外地遷入

戶籍沒變動過也不行嗎??

戶政是作假的噢

黃家騎士 wrote:
今天打電話去詢問得到...(恕刪)

當初要發獎勵公告時鄉公所一查就知道還有多少人才能達到15萬
這筆預算可以事先算出來,現在達到15萬人,蘆竹鄉用這些人頭去申請預算,但卻說當初沒用帳戶登記的人不能領也不能現在再補帳戶資料
所以你這筆錢可能就被污走了,不知還有多少人也跟你一樣的情況,看起來可以污不少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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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發達<---應該有吧!?
自治財源充裕<-------我猜沒有
交通便利<------特力屋前面路口,便利到不行,汽車還可以待轉與逆向
公共設施完全<-----完全?? 公園少的可憐,河濱公園算進去

升格吧,別檔別人財??
戶政當初入籍也沒說清楚要拿存摺登記,如果有誠意要發這筆獎金應該電腦資料查就有,可見是多麼不想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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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給我建議打1999的電話,每人一通或許可以讓政府知道無法領到這筆獎金有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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