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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竹鄉推動改制升格縣轄市辦理設籍相關獎勵辦法
為加速本鄉升格為縣轄市腳步,本所「促進蘆竹鄉升格為縣轄市各種獎勵自治條例修正案」(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及修正說明請詳閱附件),業經本鄉鄉民代表會第19屆第4次臨時會議議決通過,並於100年8月30日蘆鄉民自第1000029801號令第2次修正公布,自100年9月1日施行。
此次最主要修正本條例第四條自本次修正公告實施日起(即100年9月1日),不分縣內、縣外遷入本鄉,提高入籍獎勵金皆為新臺幣3,000元,但不追溯既往,亦即此次修正條列通過公布前維持不變(自97年1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即縣外遷入本鄉個人獎勵金新臺幣2,000元、縣內遷入本鄉個人獎勵金新臺幣1,000元。
為符合鄉民之期待利益也加強民眾遷入本鄉之誘因,增訂第八條第二項「若本鄉未符合前項改制條件前,因本縣改制為直轄市,致使本鄉改制為「區」,申請期間自實施日期起至改制為「區」前一日止,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方式已申請登記者,前條個人獎勵金部分仍將照常發放。」
另設籍人口獎勵金申請方式如下:
一、實施日期:自97年1月1日起至人口數達十五萬零一人當日止(認定依蘆竹鄉戶政事務所提供人口統計資料為準),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二、獎勵對象:至蘆竹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且設籍本鄉,並應保留設籍至本鄉正式改制為縣轄市者,以上資格認定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實施期間戶籍由本鄉遷出後再遷入者,不列入獎勵對象。
三、獎勵金額:
(一)自本次本條例修正後公告實施日起(自100年9月1日起),戶籍遷入本鄉,不分縣內、縣外每人發給獎勵金皆為新臺幣3,000元。
(二)自本次本條例修正實施前(即97年1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戶籍由桃園縣外遷入本鄉,每人發給獎勵金新臺幣2,000元;由桃園縣內遷入本鄉,每人發給獎勵金新臺幣1,000元,維持不變。
四、申請地點:
(一)蘆竹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者,攜帶蘆竹鄉農會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戶數人,只需一個帳號即可),可一併申請獎勵金。
(二)蘆竹鄉公所:攜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蘆竹鄉農會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至專案櫃台(民政課1號)辦理。
五、上列獎勵金,必須在本鄉人口數達到十五萬人設籍,依本條列規定辦理,如果未達改制條件或法令明文規定需達二十萬人始得改制為縣轄市時,則本方案留供將來改制時參考,暫不予獎勵。若本鄉未符合前項改制條件前,因本縣改制為直轄市,致使本鄉改制為「區」,申請期間自實施日期起至改制為「區」前一日止,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方式已申請登記者,前條個人獎勵金部分即依本條例發放。
六、升市慶祝大會時有豐富抽獎活動(佰萬獎品)。
七、相關獎勵請參閱本所網站:http://www.luchu.gov.tw或致電本所 (03)3520000轉分機14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