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_abow wrote:
後續將改汽車位為機車位的問題(好奇真的可以改?)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kings731222 wrote:
不好意思還是沒有人可以回答
我的意思是如果真的有人不要臉至極...
不管法院判決堅持要把機車停在汽車停車格內
那管委會究竟要用哪一條法律對住戶開罰??
而且所謂的開罰是罰錢嗎??還是把該戶的機車請拖吊業者將機車拖吊走???
有那麼大的權利嗎???
ns_abow wrote:
版大:小弟這陣子在...(恕刪)
當管委會都還沒成立,那現在的管理權力就是在起造人(建商),所以非專用部分一切都是建商說了算,第一次區權會召開的條件是銷售超過某個比率,確切數字你可以問建商。另外,建議樓主要住大樓社區了,心態上要開始做調整,第一次區權會很重要,因為要制訂規約,規約一旦制訂後,以後要修改的門檻不低,規約制訂的嚴謹、詳細,管委會才得以依法行政,我們社區當初還有住戶委託律師出席的,為的就是要在規約的制訂上做好範本。
還有,管委會本身沒有什麼權力,不用把他想得太高,管委會是負責管理社區,管理的依循就是社區規約,管委會只是執行單位,事情不是管委會說了算,而是社區規約這樣規定,管委會不去執行就是失職。管委會可以制定管理辦法,但是那也要社區規約有明文授權管委會制訂之,沒有的話,那管委會自己訂定的規定也是沒有效力的。
在區權會要影響規約的條文,發言的方向最好是導向對社區好,而不是你自己好的,譬如汽車位停機車的議題,假如你說因為你有2輛機車,所以要開放汽車位可以停機車,這樣的說法感覺是因人設事,不容易引起共鳴。我們社區當初要把汽車位禁停機車這樣的條文寫進規約,發言提議的人就講的很有技巧,他提的是安全考量,而非樓上很多人講的會影響房價等等,影響房價這種理由容易讓人聯想到投資客,觀感不太好,而安全考量是說,停車場死角多,機車的機動性太高,可能行人轉一下彎就突然碰到機車衝出來,容易造成事故...等,就這樣,原本想要可以停機車的聽一聽也覺得有道理,其實區權會表決任何一項議題,現場氣氛很關鍵,你講的有道理,現場很多人點頭,那就會影響表決舉手的意向,所以你想要讓汽車位可以停機車,就要想好一篇說法,好在區權會上發言,就有機會寫成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