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尚未點交!建商說明汽車位不准停機車

請跟主管機關變更通過就可以改,詳細手續建商應該知道,但我覺得應該不會變,因為變機車位有人會買?
ns_abow wrote:
後續將改汽車位為機車位的問題(好奇真的可以改?)
報請主管機關開罰,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kings731222 wrote:
不好意思還是沒有人可以回答

我的意思是如果真的有人不要臉至極...

不管法院判決堅持要把機車停在汽車停車格內

那管委會究竟要用哪一條法律對住戶開罰??

而且所謂的開罰是罰錢嗎??還是把該戶的機車請拖吊業者將機車拖吊走???

有那麼大的權利嗎???
不是耶~我的是在桃園蘆竹,我個人認為只要不亂停也不要造成髒亂即可且我們住戶也都自己自動自發的鋪保護板在自己車位,沒有必要什麼事都要由住戶去承擔,畢竟我剛買的時候也問過代銷"沒機車位汽車位可以停機車嗎"卻跟我打包票可以因為我車位是用錢買的!也確實那時候社區沒有規畫任何的機車位!是到交屋要點交時才告知,建商在其餘空地畫37個機車格....也沒有告知我們住戶阿!就這樣給他畫下去了..我們住戶就變成傻蛋一樣然後說很好聽說之後的收益是由我們管委會...但說真的只畫37個社區共88戶也無法一戶一車位..就算停放在外面..到處都紅線是要天天被拖吊嗎?不如不要畫...
ns_abow wrote:
版大:小弟這陣子在...(恕刪)
奧登 wrote:
那請問, 紅牌機車...(恕刪)


建議你先去瞭解該判決書內容.不用看我的句子就下判斷!

還有研究其他相關法規.例子: 消防法. 建築技術規則........

以我的認知目前一般住宅區汽車位限停汽車1輛. 重機視同汽車! 所以只能停一輛重機.

許多社區規約也有如此規定.

每個社區水準不同.居民素質也不一樣.

台灣人只要我方便喜歡那管遵守法規和他人觀感.

我會選擇管理良好.居民素質高.環境品質好的社區居住.


看看人家社區停車場 (像北韓整齊劃一也很好)

https://youtu.be/ZUWb7X607-g


建議樓主花個200多塊去買一本類似"公寓大廈管理法律一本通"這種的書來讀一下,有些東西要言之有物、於法有據,要跟建商談什麼的,別人才容易信服。

當管委會都還沒成立,那現在的管理權力就是在起造人(建商),所以非專用部分一切都是建商說了算,第一次區權會召開的條件是銷售超過某個比率,確切數字你可以問建商。另外,建議樓主要住大樓社區了,心態上要開始做調整,第一次區權會很重要,因為要制訂規約,規約一旦制訂後,以後要修改的門檻不低,規約制訂的嚴謹、詳細,管委會才得以依法行政,我們社區當初還有住戶委託律師出席的,為的就是要在規約的制訂上做好範本。

還有,管委會本身沒有什麼權力,不用把他想得太高,管委會是負責管理社區,管理的依循就是社區規約,管委會只是執行單位,事情不是管委會說了算,而是社區規約這樣規定,管委會不去執行就是失職。管委會可以制定管理辦法,但是那也要社區規約有明文授權管委會制訂之,沒有的話,那管委會自己訂定的規定也是沒有效力的。

在區權會要影響規約的條文,發言的方向最好是導向對社區好,而不是你自己好的,譬如汽車位停機車的議題,假如你說因為你有2輛機車,所以要開放汽車位可以停機車,這樣的說法感覺是因人設事,不容易引起共鳴。我們社區當初要把汽車位禁停機車這樣的條文寫進規約,發言提議的人就講的很有技巧,他提的是安全考量,而非樓上很多人講的會影響房價等等,影響房價這種理由容易讓人聯想到投資客,觀感不太好,而安全考量是說,停車場死角多,機車的機動性太高,可能行人轉一下彎就突然碰到機車衝出來,容易造成事故...等,就這樣,原本想要可以停機車的聽一聽也覺得有道理,其實區權會表決任何一項議題,現場氣氛很關鍵,你講的有道理,現場很多人點頭,那就會影響表決舉手的意向,所以你想要讓汽車位可以停機車,就要想好一篇說法,好在區權會上發言,就有機會寫成規約。


yosn wrote:
如果是我的話嗎?
那我就會去找一個有足夠車位來停兩台機車跟汽車的社區,不然就鼻子摸摸停外面的格子..(恕刪)

+1

yosn wrote:
如果是我的話嗎?
那我就會去找一個有足夠車位來停兩台機車跟汽車的社區,不然就鼻子摸摸停外面的格子.

就如同前面的人說了,不是在住進去前就知道了嗎?
如果之後成立的住戶多數也是我這樣的想法,那你車要怎麼放?
停車場一但有機車進入,一定會造成管理的問題
門禁是一個
是不是陌生人進去是一個
畢竟機車不是汽車,汽車一放就會引起注意,機車完全不會.

反正多數台灣人只要自己方便就好...整潔啦,管理啦,都可以拋在腦後...(恕刪)



+1


可以停機車的話,

那你停1台,我打算停4台(家人多)

產權是我的,管我停幾台

那汽車停車場不就要改機車停車場

建議樓主應該買透天的

這樣就沒人管你

哈囉哈123456 wrote:
各位大大~小女子有...(恕刪)

你的問題在「代銷」
那時,你有錄音嗎?
這個才是重點
不然,小弟勸你
把現在的機車賣了
然後,買台破一點的丟外面就好
反正,騎機車就只是圖個方便

5007382 wrote:
報請主管機關開罰,...(恕刪)




第六條第五項寫出"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紅字部分也沒寫到"機車停於汽車停車格"或"機車禁止停放汽車停車格"

全國哪個社區有因為機車停於汽車停車格而遭主管機關開罰的個案???
我說的並非都我一人的想法,因入住有一段相對也結識了不少住戶,因都有談論到此問題我才上來發問並非只有我一人有兩台機車,甚至社區內還有一戶4台機車也有。也有些住戶也說明使用者付費車位我們買的房屋點交時合約書上都有註明。如果因為沒有點交所有權人是建造商我想應該會有折衷的方式,並非都需由住戶去承擔(一開始購買時我就有詢問汽車位可否放機車因為我們沒有汽車,且當初建物是沒有規畫機車位的是之後建商自行加上沒有告知住戶,也是代銷說明汽車位可以停機車我們也才購買)如果建商堅決要求我們把機車亭外頭如果間接可以保障住戶私人財產(機車)安全我想也不會有這麼多住戶有反對的聲音,重點建商擺明就說庭外面要自己負責..所有住戶都怒了阿..我們用1百多萬買了汽車車位卻不能停自家車(說會傷地面,所有住戶也都很自動自發鋪上保護板)說真的建商這樣子只只會讓住戶越來越不開心之後要買房子也難吧 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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