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尚未點交!建商說明汽車位不准停機車

哈囉哈123456 wrote:
各位大大~
小女子有問題請各位出點意見
因近期建商告知以入住住戶機車不能停在自己所購賣的汽車車位,但礙於機車車位僅有37個,所以建商說明如尚未額滿37位登記者每戶1位但許多住戶都是2台機車固另一台停汽車車位卻被舉發貼白紙說明不准停放。要求住戶把機車停放置在住家外(就算車子被偷被破壞)也要住戶自行管理。
請問我汽車車位是法定車位且是用錢買的!!且停放機車並無造成髒亂也無影響他人,為何不能停!卻要我們住戶把私人材產停放在外風吹日曬雨淋。就因為建商說了一句:因為公設沒點交....目前公設及車位等都是由建商管裡..
因目前還沒跟建商主任溝通,預計星期三溝通


沒點交怎麼停?(有點類似於沒交屋,怎麼進去住一樣)
如果是像某樓所說的,新成屋尚未銷售完畢,故停車場建商使用中
正常應該是會把已售出的車位先做點交才是
先問問為何還不點交
然後是否開會與建商討論已售出車位先個別點交給住戶使用

畢竟沒點交,你停髒亂了,撞壞東西了(EX停汽車,有的車擋用很爛的,碰到會凹陷)
點交時都可列為缺失
也就是可以要求建商修繕(就是要花錢)

題外話,建商銷售完畢後,一般懶得管你停機車還是放雜物
但是如果還是銷售中,通常會希望不要停機車+放雜物,因為客人下地下室看的時候會覺得疏於管理,對銷售不利
sunreal77 wrote:
以我的認知目前一般住宅區汽車位限停汽車1輛. 重機視同汽車! 所以只能停一輛重機.

許多社區規約也有如此規定.

每個社區水準不同.居民素質也不一樣....(恕刪)


是喔??車位停汽車才叫高素質的社區?共產黨作法?停車場就停車場,什麼叫整齊美觀?美觀很主觀,國家有評鑑停車位美觀嗎? 車道安全才重要吧?保障停在裡面的私車不被偷,這些做好才叫高素質吧?

車位是個人的產權,不算公共區,車走道管委會要怎麼管,只要大多數同意,我雙手讚成.

別社區怎麼管? 那是那個社區的人好欺騙,才被限停!

停車位跟你的房子,只差在沒有門沒有牆,但在建物權狀是同等的,如果是我社區敢這麼玩,我一定上訴到底.
建物在起造時,除非限制只能停汽車,且在買房前有告知,我沒意見,否則你說只能停汽車,那麼好,以後跟老共打仗時,就不要當防空區好了.

花了錢買的車位,不同於公共停車位,它是屬於所有權人專有停車位了,我停什麼車管得著?

如果你停馬路邊,交通法規說不能停機車,我一定遵守,因為那是大家都可以用的,我買的停車位,是不是管委會說給誰停就能給誰停?亂來嘛!

再補充一點:
法院判決,為什麼不用罰錢? 台灣法律就這樣,模擬兩可.懂法的,合理沒法的都可以上訴.法院就喜歡玩和解,我土地糾紛玩了七年,最後也和解作收.Why?法官,恐龍是也!也想做好人,能不惹事就不惹事, 社區停車位? 管委會就喜歡用自己想法來管私人產權,想把整個社區搞到對立, 他們想這麼做,當然我也可以用自己想法來據理力爭囉!哈哈!
汽車位禁停機車,只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通過,
並且呈報主管機關,禁停就是有效
之前已經判例,有人違規停機車,三審定讞判管委會勝訴,住戶敗訴
印象中是2015還是2014的判例,有興趣自己Google
前面提的2011判例已經有點舊了

簡單講,管委會自行規定不能停機車-->違法,
但經過區權會表決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就可進行限制-->合法。

本人也是絕不買汽車位可停機車的建案,
地下室停的亂七八糟的建案,通常其他管理也不是太好..
哈囉哈123456 wrote:
也是代銷說明汽車位可以停機車我們也才購買...(恕刪)


這段話證明你被代銷騙了!!很多代銷為了賣房當下什麼都答應,

最常見的例如:同意該戶外觀加頂加棚啊 !身障車位便宜賣,買下去隨你停!機車可以停汽車位...等

當下說的天花亂墬,只為了讓消費者掏錢購買!

但產權移交後建商跟代銷拍拍屁股走人!!倒楣的還是管委會跟住戶.

建議以後要購買大樓的人,在跟代銷談的時候可以隨手錄音或簽訂契約,

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奧登 wrote:
車位是個人的產權,不算公共區,
這你可能要拿權狀來確認才行喔,通常地下室車位都是法定停車位,也就是公設持份的,拿權狀出來看就很清楚了。
Miuccia Prada wrote:
汽車位禁停機車,只........本人也是絕不買汽車位可停機車的建案,
地下室停的亂七八糟的建案,通常其他管理也不是太好(恕刪)



深表同感 !

大郎玩夜貓子

https://youtu.be/ZUWb7X607-g

PS:
社區或大樓的停車位是共有資產?還是可單獨買賣?
http://www.yungching.com.tw/CB/CB0302.asp?Pkey=%7B250BAA2F-8EE8-4E4A-9A68-7E68BD50A73B%7D

根據《建築法》明定,以及《建築技術規則》中就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的設置數量、標準、設置、每輛停車位長寬度、樓層淨高都有一定的限制和規定。

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內有提到: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其立法意旨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除條例規定之決議條件外,基於「社區自治」之精神,得於規約另為不同之規定,該條文尚無最低門檻之限制。況且公寓大廈自得依其需要,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規約中制定較條例嚴格或寬鬆之決議條件
二、另按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內容不得牴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等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

所以可不可以開罰要依照規約而定,
如果不懂請去看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先把專有名詞看清楚,
至於有沒有社區因為停車格被開罰這請去問主管機關,
我講的只是按照法理,有人問我照我所知道的回答,

這種問題已經是月經文了,也很多網友已經解釋過了,可以去爬文

kings731222 wrote:
第六條第五項寫出"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紅字部分也沒寫到"機車停於汽車停車格"或"機車禁止停放汽車停車格"

全國哪個社區有因為機車停於汽車停車格而遭主管機關開罰的個案???
補充一下,只有掛在公設下的車位才可以限制,
因為掛在公設下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是屬於"共用部分"
只要是共用部分管委會就有權依據規約進行管制
Miuccia Prada wrote:
汽車位禁停機車,只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通過,
並且呈報主管機關,禁停就是有效
之前已經判例,有人違規停機車,三審定讞判管委會勝訴,住戶敗訴
印象中是2015還是2014的判例,有興趣自己Google
前面提的2011判例已經有點舊了
簡單講,管委會自行規定不能停機車-->違法,
但經過區權會表決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就可進行限制-->合法。
本人也是絕不買汽車位可停機車的建案,
地下室停的亂七八糟的建案,通常其他管理也不是太好..
ejan1969 wrote:
這你可能要拿權狀來確...(恕刪)

法定停車位有説只能停汽車嗎?我權狀也沒寫它是停車位。謝謝!
花錢買的停車位就叫專用停車位,是所有權人專用。也不叫約定專用。
停車位限制只能停汽車,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才能限制,管委會是無權的,管委會管好公共區域就好,不能逾權。如果逾權,所有權人是可以不理直接行使該有權益的。
我兩台汽車,一台大型重機,在政府眼中,都叫汽車,都可以停你們説的汽車停車位,三台都有車位,我還有一個叫機車停車位的,但我沒有機車,但不代表我就認為不能停機車,因為我很客觀在看事情。



奧登 wrote:
我權狀也沒寫它是停車位
所以顯然你的停車位就是公設持份的,所以才沒有特別獨立出來,只要是公設,就是約定專用,就是所有權是全體住戶,只是約定給你單獨使用,別人不能來用,但不代表你可以隨心所欲,就跟有露台的戶別一樣,露台連權狀都沒有,但就是約定給露台戶專用,社區規約對露台有特別規定的,該戶就必須遵守。

管委會的職責是執行社區規約所規定的東西,當然規約有寫汽車位不得停機車,才有法源依據,要不然是沒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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