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0萬x6%x50%(假設最高和店頭對拆)=20.7萬(到個人的手上)
720萬成交到業務的收入粗算如下(同上述條件):
720萬x6%x50%(假設最高和店頭對拆)=21.6萬(到個人手上)
結論是…屋主(或投資客)賺的比房仲還多。

透過仲介買賣都會想要成交,服務費當然希望能足額,上述例子的情況下,多九千塊對於一個案子的收入,有做就是20.7萬,沒做就是等於零,幾乎不可能為了九千塊放棄20.7萬。
敝人修養真的越來越差了,看了這一些鍵盤手的回覆。無言居多。
再來…敝人就是從事不動產,我從不避諱,對於真的需要房子的買方,我還真的有做義工的成交(9百萬買賣收一趴還需要跟公司對拆而且還須預扣稅金,有需要我可以提供成交的訊息來源)。
事實上社會什麼樣子的人都有,有沒有好人?當然有,有沒有更可惡的人?當然有。
與其在那邊討論像是共產主義式的話題,還不如想想怎麼找到更優值的房仲人員來服務。
價格不滿意就閃人,賣買本來就是公平,討論齊頭式的共產主義有意義?
能力到哪就承受到哪,寧願想想多拼一點多累積一點多做一點功課,多花時間找物件,以時間換空間這
種人還令人更覺得實際。
個人積分:79分
文章編號:526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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