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尚未點交!建商說明汽車位不准停機車

kings731222 wrote:
所以
這棟樓的結論就是
1.機車會停汽車停車格的還是會停,因為全國根本就沒有人因為這樣被罰過錢

因為在更早之前,政府自己的公文就說了,只要確實停在格子內,住宅的汽車停車格,可以停汽車、也可以停機車、腳踏車等法律條文上認定的車輛,但就是不能放車輛以外的雜物

這些問題,在重機的版面早就討論到爛,公文早也被挖出來好幾次了
哈囉哈123456 wrote:
昨日有遇到幾位住戶,大家似乎也對這議題(汽車位停機車)感到很關心,因目前幾乎半數的住戶的第二輛或更多的機車放置在外面,任由風吹雨打且原本的道路已不大又停了許多機車在門口也是防礙交通阿..因為下雨穿脫雨衣關係搞得很氣派的大廳變成滿地瓦楞紙到處都是水....所以大家也都很不滿就是。
且各住戶都一致把機車停放在汽車後頭並立上中柱而不是斜放(沒有一戶例外大家也都很乖的保護地面)也搞不懂建商為何為難我們住戶就因為"目前還在銷售期不好看"我們也不想為難建商我們也都作好不傷地面的措施..

建案外停了滿滿的一堆機車很好看?下雨天大廳溼答答很好看?看來這建商不怎麼聰明!

第一代住戶可以是最好的,也可以從這一代就爛到底,只要車確實都停進格子內,說好不停格子內的,等同授權被管委會移出建築外,停車場能有多難看?!要好看,就規定全部住戶只能買同款、同色的車,這樣最好看!
是喔? 現在一個停車位動輒上百萬,花錢買了還要被人限制東的限制西的, 只為了美觀? 投資客能轉賣時有好的價錢?台灣已是民主國家了,很意外還那麼多人有專權統治的思維,真BI.

不用拿什麼法定停車位來談事,不管法定,獎勵,增設,都只在說停車位的所有權而已.這個停車位的所有權.所有權跟管委會有關?想法也太天真了吧?

這樓要談的是,停車位停機車的合法性為何?

社區停車位能不能停機車?由誰訂?

你們認為是管委會? 那誰可以成為管委會委員? 除了區分所有權人外,還有住戶也可以吧? 但住戶一定是停車位所有權人嗎? 如果不是, 管委會憑什麼來限定區分所有權人的車位要停什麼車種?

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還來解釋法律怎麼說?這不是很好笑嗎?

停車位有分很多種, 只談小公部分,即停車位有編號而有指定是誰擁有的部分,這在買賣合約寫得一清二楚.
唯一跟社區其他人有關的,就是這停車位與其他住戶共同持分的部分.你的社區停車位能不能停機車是這些人決定的,不是管委會,別社區由管委會去決定?每個社區管委會被授權的程度不同,不是說別社區怎樣,我的社區就一定得怎樣子

台灣法律對於住戶的停車位 (法律多如牛毛,還有互相抵觸的),千變萬變,不變的是所有權屬於誰?誰就是老大,我們可不是共產國家,投票來決定所有權人的利益.

一個停車位停什麼事叫美觀? 那是你的想法?
整個停車場都停汽車就叫美觀? 那是共產黨的作法
停車場有自行車,機車,水肥車,那是你社區的整體公德心素質低落

但無論如何,你也不能用侵犯所有權人的權益來要求別人一定得停汽車.
要全停汽車也有法律規定,那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等於管委會,OK??

人不分階級的,何況是放在停車場的交通工具.

無聊當有趣? 真好笑!



可能是社區還沒完全移交完畢

房屋建商還在賣

所以希望整體觀感越單純越好

等移交完畢

就是住戶跟管委會的事了

忍一陣子就過去了

實在沒啥好討論的
(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按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係由坐落台北市○○街一七三至一七七之三號大都市花園社區即『大都市花園公寓大廈』(下稱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依法所設立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上訴人為系爭大廈地下二樓第一七二號汽車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之所有權人,自有遵循該社區規約之義務。被上訴人即管委會為維護社區停車場良好秩序及行車安全等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依該社區有效規約制訂之「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下稱系爭管理辦法)所明文禁止將機車停放於汽車停車格內,以及機車不得停放地下二層暨其下各樓層之規定,通知上訴人勿將機車停放於地下二樓之系爭停車位,應無違反首開規定或系爭大廈規約之可言。上訴人違反系爭管理辦法之規定,妨害系爭大廈之正常使用及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將機車停放於其所有之系爭停車位,經被上訴人通知改停地下一樓之機車停放專區而拒不遵循,被上訴人乃限制上訴人不得將機車停放於系爭停車位上,既未排除上訴人得繼續將系爭停車位作為停放汽車之使用,即難謂為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所有權排除侵害請求權,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訴請被上訴人應許可其繼續停放機車於系爭停車位上,為無理由。」)
大原則---->汽車位內算私人產權,只要不是擺放"危險物品",就"法"上來說是通的. 幾十年前舊聞,建商跟住戶鬧糾紛,建商是否有權在私有車位擺棺木????
汽車位擺機車,說真的還真無法可管,But事在人為,機車還是不宜與汽車爭道,萬一汽車與機車在大樓地下室內擦撞,這就要講清楚責任歸屬問題囉.總不能自己不小心怎樣,再來咬一口管委會為何不管理汽車停車區域機車停車問題.....
唉,就是有人看不懂什麼叫做規約,管委會跟規約的制定根本就是兩回事,管委會只是依據規約來管理,當社區並沒有制定這個規約管委會就無法管,這是對的有什麼好質疑的?
規約的制訂法條上都已經寫的很清楚了,還是視而不見,
民主的國家依據的就是法律,共產國家才是不依據法律他說什麼就是什麼,
這麼基本的道理都不懂?
法律上就已經定義共有部分才受管委會依規約管理,要是有獨立的產權管委會也管不到,
如果都只看所有權那公共區域每個住戶都有所有權你能停為什麼別人不能停?
妳能放東西為什麼別人不能放?所以大家都可以依照自己想要幹麻就幹麻?
都已經知道什叫做共同持份了,如果車位所有權都在公設裡面,請問這樣所有權是不是也是共同持份?那為何你停的是A車位別人只能停B車位?就是因為分管協議才會指定A車位是你約定專用,這不就是法律上保障的部份?
要講就要有依據講,而不是自己認為怎樣就是怎樣,
很多人都已經提出相關法條,卻視而不見一直以自己認為應該怎樣才對,但又提不出依據實在是言之無物
遇到愛停腳踏車機車在汽車位上的住戶
真的很倒楣

這種管理不善的社區
也容易出現樓層亂放腳踏墊鞋櫃的問題

我買的兩個社區一個就是榜上得獎的
房價真的比較不受影響
因為管理好 很嚴格

另一個管委會無能
所以停車場 腳踏車箱子床墊什麼都有
房價下修 果然首當其衝

所以不想讓辛苦買的房子落得沒價值
管理真的很重要
社區管理是要讓大家住的更舒服??
還是要房價高??
真正買房子的人
看到社區住滿滿的人比較有購買意願?
或是沒住多少人但社區很有管理很漂亮?

能夠兩者同時擁有的
應該只有豪宅等級的才有辦法達成
普遍首購的社區應該只能擇其一
官大不一定學問高.

學問高的人不一定有水準

有錢人不一定有品味和氣質

沒錢人也可以過得有格調.

因此社區管理不在是不是豪宅或是首購.......

而是如同物以類聚.看該社區的住戶吧?

有許多針對首購族的社區也是管理的很好

上面新北市得獎社區有些也是首購族的社區.

多年來管理一直上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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