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大大一個問題,政府不是已經規定雨遮是計坪不計價的,
但以最近新竹預售的建案,或是市場上的新成屋來看,在計算每坪
多少錢時,都還是把雨遮的坪數加進去算,變成是總價論。
所以是否雨遮不計價這件事,其實是如同虛設的嗎?
還是我搞錯了什麼環節,能否幫小弟解惑一下,感謝感謝!
讓我來為各位解釋吧...
民國100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條文規定雨遮不得計入建築坪數
但是現在為什麼拿到權狀的時候還是有雨遮呢?
因為只要雨遮部分做降版處理就一樣可以申請雨遮。
所以拿到房屋權狀的時候就會有,
建築物面積、陽台面積、雨遮面積、共有持分面積。
(雨遮面積是另外提出來計算的)
那雨遮是怎麼計算呢?
只要在居室有開窗部分向外延伸100cm然後窗戶左右50cm延伸都算雨遮,
所以只要公寓窗戶越多可以計算的雨遮就越多~
(沒有圖例...詳細內容在建築技術規則162條第一款)
所以買到的房子權狀上有42坪扣掉30%公設比只有29.4坪,
一間公寓大約最少可以做到5坪的雨遮,扣掉之後只有24.4的實際坪數。
這就是我們真正在使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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