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房仲 惡質賣家 愚蠢百姓 無情法官

ecpect1988 wrote:
思緒太亂...
文章太長
只希望不要再有人遇到這樣的事
請不要聽信房仲的話


同樣社區的一樓店面想設立招牌在社區外牆,設立之前完全沒有通知管委會或是警衛,等到招牌掛好了,被物業公司與管委會翻法條認定是違建,又盧管委會希望在設區會大請鄰居投票准許其設立招牌,結果不同意居多,現在報請市府建管會排拆當中.現在一樓不爽的是仲介說外牆所有權是歸店面,想怎裝招牌都可以.
魯夫2013 wrote:
同樣本社區的一樓店面想設立招牌在社區外牆,設立之前完全沒有通知管委會或是警衛,等到招牌掛好了,被物業公司與管委會翻法條認定是違建,又盧管委會希望在設區會大請鄰居投票准許其設立招牌,結果不同意居多,現在報請市府建管會排拆當中.

??
ecpect1988 wrote:
??(恕刪)


他是在告訴你, 違建申請拆除是有時間的, 過了時間, 叫做既成事實, 就不能動他了.
你的事情本來是既成事實, 結果被翻盤了......
因為你剛來的甚麼都不知道, 讓管委會牽著鼻子走.
ecpect1988 wrote:
他們就是只拆我這 只(恕刪)

一般來說 一樓與頂樓擁有圍建的可能性最大,比如增建。
另外各樓層也有可能有二次施工的機會,比如陽台外推。
此外社區也有可能有圍建,比如守衛亭。
前屋主與其它一樓,一定知道社區的把抦,妳多觀察,多問問就一定知道
ecpect1988 wrote:
大部分(應該85%以上)都不知道一樓的空地產權不在一樓

其實許多人都知道,
不想惹事而已,
樓頂歸頂樓,樓下空地歸一樓,
許多公寓的潛規則............
ecpect1988 wrote:
管委會說早於2013年便已決議要拆除此屋為牆
是前屋主路霸占用
房仲屋主那邊就說是管委會拆的
管委會這邊又說他們社區早已同意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
你可以考慮去告前屋主~我相信管委會一定不只一次通知過前屋主了~前屋主應該有隱瞞以達成交易~可以針對這部份處理~多少看能不能討一些價金回來~找個律師吧~~


對 .
如果管委會於2013年早有決議要拆圍牆 ? 前屋主一定知道 , 樓主一定要拿到會議記錄 ! 對你的訴訟極為重要 ! 證明前屋主早就知道圍牆和車位保不住 , 還騙你去買 !


沒看卷宗資料不知明細 . 我也不知道一個車位多少錢 ?
我猜樓主請的律師可能是請求減少價金 , 或主張契約無效 ,

理由 , 如樓主所貼的line對話照片顯示 , 房仲騙你有車位 , 交屋後才發現車位是假的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 第 245-1 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減少價金 路線
樓主買的包含停車位 , 結果停車位是假的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可以主張退還停車位的價金.

民法 第 247 條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主張契約無效路線 ,
買房說好的車位是假的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 主張契約無效 , 退屋還錢 .

民法 第 246 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m8304104 wrote:
一般來說 一樓與頂樓擁有圍建的可能性最大,比如增建。
另外各樓層也有可能有二次施工的機會,比如陽台外推。
此外社區也有可能有圍建,比如守衛亭。
前屋主與其它一樓,一定知道社區的把抦,妳多觀察,多問問就一定知道


如果真如此(有管委會把柄)前屋主也不會搞到被我告的地步..
這位前屋主根本沒有住在這個社區
他本身職業是代書,據說專門知道哪裡要都更,他便會去那一區協助(?)被都更的人
安排他們租屋(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需要租房的都更人
看完這篇
我是肯定不會找永慶了啦

太糟糕了
再怎麼樣都不該用騙的
之前還看他們用廣告標榜自己多好 諷刺其他房仲

真的是烏賊房仲
194319431943 wrote:
對 .
沒看卷宗資料不知明細 . 我也不知道一個車位多少錢 ?
我猜樓主請的律師可能是請求減少價金 , 或主張契約無效 ,


對我本來想對房仲提出詐欺告訴
但律師建議提出損害賠償,所以與房仲及前屋主是提出損害賠償
但法官認為,前屋主使用該地空間是事實沒有說謊
..................
問題是管委會說是違法占用阿...........
第一個訴訟也判下來一樓無使用權.........
ecpect1988 wrote:
如果真如此(有管委會把柄)前屋主也不會搞到被我告的地步.

前屋主房子都賣了,還管舊屋的糾紛作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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