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房仲 惡質賣家 愚蠢百姓 無情法官

PDA&MAC新手 wrote:
看了前面的回覆,你既然有律師,就把網友提供的訊息給律師,詢問一下法律上的可能性

幾個網友的重點
1.鐵門圍牆是既成事實,是否可以拆?
2.鐵門市私有財產,私自拆除是否違法?
3.圍牆是建商蓋的時候就有的,拆除是否要區權會議?
4.2013決議拆除,事後沒執行,是管委會沒作為?還是另有原因?
前屋主明知要被拆除不能停,賣屋時卻以含車位的總金額出售,是詐欺?不當得利?
5.既然你跟你先生決定玩下去,那就把可以告的一起告一告,連其他一樓有違規的一起舉報管委會
管委會不處理就再告管委會,玩到大家怕你就贏了

這樣可能會費時費力費錢,所以你們夫妻一定要同心
就怕最後夫妻因為這件事情吵架影響感情就不好了
要玩就玩到底,贏了你們車位就有了,夫妻同心就能克服的

如果不想玩這麼大可以參考我一開始的建議,再跟律師研究堅持前屋主詐欺的部分,讓前屋主賠多一點,如果能拿回車位的差價最好,另外將以上幾點跟律師商量發個存證信函讓管委會同意劃為停車位租給你

我不是學法的,所以我只是提出我的看法,行不行還是跟律師研究看看,不過管委會我是很熟悉,碰到麻煩的大家就會退縮以和為貴,畢竟委員又不是專職工作沒必要自找麻煩


謝謝你,事實上真的就是變成前屋主跟管委會互踢皮球
我之前也跟管委會說過其他一樓為何都是如此
管委會:你為什麼要管人家?人家搬來就是這樣!!你管不著
.........................
老實說我也不知道怎辦才是好
有時候想....現在管委會也沒有時不時來敲門 來趕人
日子也這樣過 還需要繼續嗎 要停損嗎
只是一想到前屋主嘴臉 我就覺得很可惡
開庭過程房仲都是低頭不語 前屋主還胡扯說我本來就知道沒車位
但律師又說這件事房仲責任是比較大的
194319431943 wrote:
因為錢不是問題,你是要花錢報仇,民事上訴到高等法院,還是要請律師喔,有花錢請律師辯護的話,法官會比較挺你.前屋主比較可能會輸.

我其實不知道這件事我是否能對前屋主究責
因為我根本沒接觸過他
房仲不願把前屋主電話給我
一直是透過房仲聯絡
房仲轉達
但我總覺得開庭聽起來.....房仲根本沒轉達過前屋主我遇到的狀況(不確定)
只是一直跟我說 前屋主也說管委會很扯怎麼會這樣
ecpect1988 wrote:
我其實不知道這件事我(恕刪)


就你提供的那兩張照片line對話來看,就算前屋主不肯賠你停車場位的價差 , 你也可以要房仲賠你 , 因為是他騙你有停車位 ,你才高價購買附停車位的房子.所以房仲有義務賠你停車位的價差.我想停車位價格應該很貴,相比之下,那十幾萬房仲費用就不算什麼了!這個才是民事訴訟的重點.也是讓你減輕損失的最好方法.

民法 第 98 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民法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因為你在契約書上停車位沒有打勾,或許法院會認為你也有過失責任,可能不會全賠,但應該會讓房仲賠停車位價格幾成賠你,就看法院如何認定雙方的責任各占幾成.
就跟車禍一樣,肇事主因負擔7~8成的責任,肇事次因負擔2~3成的過失責任,也有55或100%罩責和0%肇責的.反正就看法官怎麼認定雙方的過失責任比例.
民法 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無論如何,房仲一定要退還你十幾萬的仲介費用. 

民法 第 565 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 第 571 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查了一下,房仲和永慶房屋都有義務連帶賠你停車位的價差.我不知道你的律師有沒有幫你主張這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
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錢是你的,法條自己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66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66

你買房時有停車位圍牆和鐵門,結果被拆掉,你也可以要求前屋主退還停車位.圍牆和鐵門的價金.
民法 第 227-2 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ecpect1988 wrote:
我其實不知道這件事我(恕刪)


整串看下來,感覺房仲是否專業有經驗也很重要,因為若不是蓄意欺騙,有些問題其實在簽約前就應該替買方留意到,畢竟服務費買的就是專業的服務.

人說不經一事,不長一智,很多事是遇到了,處理過了,日後才能知道如何應對.所以也謝謝樓主的分享,同時也替妳加油!
謝謝分享,我要買房時會回來看這篇,以免被騙。
支持樓主題告,爭取權益。
 
PS。免錢的,最貴。
永慶這種做法 像是一場騙局

只是為了快點成交

支持提告 惡質房仲 根本是房仲老鼠屎
謝謝樓主分享 ~ 雖然是您慘痛的經驗 ~ 但看了您的文章 真的有收穫 ~ 感謝您 ~
ecpect1988 wrote:
2019年4月,在我31...(恕刪)


這是制度上的不健全 , 資訊沒有完整揭露
政府任由 一樓佔用 法定空地 不處理? 頂樓佔用違建 不處理 ? , 讓人誤認為可以使用
不是所有人都有這麼多購屋常識

德國是有一整套綿密的法規
買房子時
1.德國有獨立的"公正鑑價機構", 先鑑定出房價為多少,不是任由市場炒作

2.請先在銀行開一個存款帳戶, 先存入20%的購屋價金進去,外國人要存40%房屋價金, 不能向銀行搬錢出來炒房, 只繳息不繳本金, 只賺差價
也能知道資金的流向,不是左手賣右手炒高房價。
仲介人員並不能涉入, 自己看到不錯的物件, 就安排人頭成為屋主 , 介入買賣炒作抬高房價

3.依法使用公證人(NOTAR)制度,貸款下來後, 房屋價金先進入公證帳戶(notaranderkonto)代管,一切查證完成後, 才轉交給賣方, 杜絕虛擬的買家, 左手賣右手炒房
如果有這樣的制度 , 簽約時明明有圍牆 ,有鐵門 , 交屋的時候卻沒有了 ?
若這筆錢還在 公證帳戶(notaranderkonto)代管 , 有爭議時錢並不會進入 賣家 的荷包

4.德國完善的信貸制度,穩定了房價。德國所有房貸都實行固定利率制,儲蓄房貸利率低於市場利率且固定不變,依法,銀行不能調漲。商業貸款固定利率期限平均為11年半。
買第二間非自用住宅,沒有優惠房貸, 貸款成數降低,不能拿第一間貸款去炒第二戶

5.每次轉手, 請繳 3.5-5%的物業轉讓稅(grunderwerbssteue的3.5-5%);1.2-1.5%的公證費;
0.8-1.2%的登記費;1.5-3%的地產代理費,再加上19%的商品稅VAT。
1111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