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時間,新竹市政府只讓金山街的違建拆了四層鐵皮屋,
連份完整的名單都不知甚麼時候才公布得出來
103/12/31公然隱形了170棟。
104年2月底再度跳票。(借樓主的圖片做複習)

104年3月中的市長信箱的回文直接對白紙黑字的違建問題視而不見,答非所問。(借樓主的圖片做複習)

當大家聚焦在金山街那份既不見得重大又不完整的名單時,
新的違建又悄悄地完成
昨天路過看到的安康街10巷33號已完成外觀,拆下鷹架,
我想這也許是102違建名單的最大貢獻吧!
一直想不通的問題,"為什麼只公告金山街?"
現在好像突然有了答案。
再借樓主前面的照片一起讓大家回憶一下。


3/21下午路過時,這棟建築的4+2的建築外觀已完成,怪手正從容地將鷹架一一拆下排放整齊。


很快地,我們將會看到冷氣裝上,燈光亮起,房客進住。這些都會在我們年輕有為的市長高喊嚴管違建的口號下完成。
這棟建築解釋了金山街的過去,
林智堅市府的現在,
和全新竹市容的未來。
唉!好一面街頭照妖鏡啊!
Housefan wrote:
這棟建築解釋了金山街的過去,
林智堅市府的現在,
和全新竹市容的未來。
唉!好一面街頭照妖鏡啊!
其實看到H大PO出的安康街10巷33號的拆鷹架照,覺得很難過
這真的是像H大說的,好大一面照妖鏡啊!
這棟房子並不是在市府不知情下完成的,
根據我手上的資訊
在我3/6的PO文後,就有網友在3/11向東區公所檢舉,直到3/17才收到回覆
在ˇ檢舉信中,還把"進行中違建"寫得很清楚,並附上照片
結果,這棟建築還是在3/21外牆完成拆架。
果然,進行中的違建即報即拆還是破功,並且在這樣風聲鶴唳的時候,難以想像。


在此同時台北市正雷厲風行的清除違建,
新竹市竟默默地讓已被檢舉的進行中違建完成,
公布一份不全重大也不完整的名單,矇住了民眾的眼睛就算了嗎?
林市長的執政風格,由此可見!
市府與議會各黨團達成共識,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違建」為修先、強制拆除的對象。自治條例的重點有:
1. 民國95年以前的舊違建不在現階段執行範圍。而民國95年以後、本自治條例公布前的新違建,由市府每年編列預算逐年執行拆除;本自治條例公布之後的新違建,依規定執行拆除,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收費標準見照片,一併通過了)
2. 若屬於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等情節重大的違章建築(供出租使用、或違建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建築樓層在二層以上者,則不受(95年)新舊違章建築的限制,一律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建築所有人負擔。
我們希望未來能杜絕重大違建的產生,避免鐵道路二段違建火災的憾事重演,解決金山街超高樓違建的潛在危險。賦予市府法源之後,希望市府能即刻拆除,未來不要再因為違建而釀成都市中的公安悲劇!
-----------------------------------------------------------------------------------------------
以上 摘錄自 新竹市議員 李妍慧 臉書
科技新龜 wrote:
怎麼沒人發起~到市長fb 一人一封 去檢舉
檢舉違建要寫到新竹市政府民意信箱
選擇畫面裡的第17像建築管理,再選"違建"就可以開始寫信了
今天從樓主提供的名單撈了五棟我覺得最可惡的丟了一封檢舉信進去,
馬上就有案號了,下個禮拜這五棟就會正式被列為違建了,爽!
接著就等市府更新後的違建名單吧,雖然不知要等到甚麼時候,先檢舉再說
mobile3803 wrote:
大家來猜猜今年能不能看到"自費"拆除的違建
我覺得會哦
仔細想想這是有步驟的
先公布102棟所謂的"重大違建"當隱形斗篷,那麼更多的"重要違建"就逃過了
趕在這102棟所謂的"重大違建"三個月的自行改善期限前(三月底或四月初),通過「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不正好可以拿這102棟開刀,到時民眾再用力鼓掌一下,誰還記得被那些消失的"重要違建"呢?
難怪不管大家怎麼寫信,如何檢舉,隱形的違建還是繼續隱形
而不該完成的進行中的違建(安康街10巷33號)也在這段期間完工拆鷹架
就等明天通過「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的消息見報,
大家就會覺得林市長真是個有決心有行動力的市長啊
所以,這102棟是拆定了,不拆怎麼會有完美的大結局呢?
寫到這裡,覺得奇怪的是,這102棟的屋主怎會那麼心甘情願地當煙幕,配合演出呢?
縱有十來戶是沒有冤枉的超高大樓,但其餘的怎會一點聲音也沒有?
對於我這樣的老百姓來說
所有的違建都要列管,都要繳稅,管它背後的屋主是誰!勢力是甚麼!
現在的制度,人人可檢舉,逼政府列管,再向國稅局檢舉逃稅
一戶一戶揪出來
期待樓主令立一幅"新竹市府遲不公告的違建地圖",我等著貢獻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