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竹苗應該升格為直轄市

iepmis wrote:
例如人口與總額這個面向大家都常在看到, 我多提出個人均的數據, 大家就至少可看到兩個面向, 才不會只偏向人口與總額這個面向.


這樣的觀念很正確, 所以i大下次發文不要只用人均來排序, 也要用人口與總額分別排序,
所有資料一併呈現, 這樣就可以顯示出各個面向的現實狀況讓大家好好解讀.

不然新竹版永遠只看的到用人均排序的資料, 沒人提醒就永遠看不到其他面向的排序, 這就是走偏囉~~

wuwctw wrote:
這樣的觀念很正確, ...(恕刪)


很歡迎閣下提供意見討論. 但請幫忙儘量避免使用易起爭執的用語.

所謂的總額資料只不過我沒轉貼在此欄, 並非沒有, 而且那些資料大家一般早就常看到, 我不認為重覆貼於此有什麼特別的意義. 不過既然閣下希望此欄亦要張貼, 以後我就一併轉貼過來, 讓大家作為比較.
faye54088 wrote:
當然有關係阿,不然你...(恕刪)

五都升格時,有規定人口須達200萬以上
結至5月人口
新北市 3901959
台北市 2633044
台中市 2653698
台南市 1873368 ← 大家爭議的點
高雄市 2772850
桃園縣 2004407 ← 據說已達升格條


人口須達200萬以上才能升格是不對的資料.

地方制度法規定如下 :
地方制度法

第四條(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只要125萬人就可以升格. 意思是合併後人口達125萬就可以升格, 不需200萬人.

200萬人的 "縣" 可以變成 "準"直轄市.

台南市有爭議是因為桃園人口比他多沒升格, 雲嘉合併申請也達125萬人標準也沒升格, 彰化縣也超過125萬人標準也沒升格. 但是台南縣市合併可以升格.


iepmis wrote:
很歡迎閣下提供意見討論. 但請幫忙儘量避免使用易起爭執的用語.

所謂的總額資料只不過我沒轉貼在此欄, 並非沒有, 而且那些資料大家一般早就常看到, 我不認為重覆貼於此有什麼特別的意義. 不過既然閣下希望此欄亦要張貼, 以後我就一併轉貼過來, 讓大家作為比較.


感謝i大的回應, 對新竹的發展有關心才會在版上發言討論.
版上也不是所有人都像i大一樣用功, 所以如果只貼對單方面有利的解讀文章,
容易引起網友的誤解, 所以還請i大未來張貼資料能顧及全面, 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iepmis wrote:
人口須達200萬以上...(恕刪)


第四條(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只要125萬人就可以升格. 意思是合併後人口達125萬就可以升格, 不需200萬人.

200萬人的 "縣" 可以變成 "準"直轄市.

桃園縣就是屬"縣人口聚居達200萬人以上"
跟你提到的彰化縣130萬、雲+嘉縣125萬都不符合、
就算合併完,也是未達200萬,
這點寫的清清楚楚,當初他們去申請,我也覺得很納悶

那竹竹苗合併完是屬人口聚居呢? 還是叫某某縣呢?
竹竹苗合併成一個縣也未達200萬以上呀...


台南市有爭議是因為桃園人口比他多沒升格, 雲嘉合併申請也達125萬人標準也沒升格, 彰化縣也超過125萬人標準也沒升格. 但是台南縣市合併可以升格.

竹竹苗一定要努力爭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
尤其新竹縣苗栗縣目前都是三級政府狀態(中央,縣,鄉鎮市)
必須趁此機會把鄉鎮市這個疊床架屋的自治層級裁撤掉
__民代表會這些代表們的失業...將可造就更多民眾的幸福

faye54088 wrote:
桃園縣就是屬"縣人口聚居達200萬人以上"
跟你提到的彰化縣130萬、雲+嘉縣125萬都不符合、
就算合併完,也是未達200萬,
這點寫的清清楚楚,當初他們去申請,我也覺得很納悶

那竹竹苗合併完是屬人口聚居呢? 還是叫某某縣呢?
竹竹苗合併成一個縣也未達200萬以上呀...(恕刪)


這個條文的有趣之處就在這裡, 人口達125萬是門檻, 沒有分你是"縣"還是"市"去申請, 台北 "縣" 也是在這次升格的, 台中是 "市"+"縣" 合併的, 台南也是"市"+"縣", 條文沒說 "縣+縣" 不符合. 條文只說 "縣" 人口達200萬以上可以是 "準" 直轄市, 也沒說直接升直轄市. (此處 "市" 是省轄市)

至於閣下質疑的竹竹苗, 將會是 "市"+"縣", 與台中台南相同, 所以不必用 "縣" 200 萬人的標準. 同樣的, 如果雲嘉也將嘉義市併進來, 同樣是 "市"+"縣" , 只要符合 125 萬標準即可.(此處 "市" 是省轄市)

從者點就可看出這個條文就是為了一些縣市來量身訂作而自我矛盾, 125 萬門檻是為了讓台中市可以合併台中縣升格 (意外的造就了台南升格), 而縣人口200萬以上為"準"直轄市是為了台北縣的升格, 也順便造就了桃園縣的升格, 結果本來只規畫三個直轄市的, 卻將變成六個直轄市. 既然已變成如此, 何不全部縣市都合併升格大家平等地位 ? 這就是此欄的目的.

依照地方制度法全台都是直轄市是最快平衡城鄉差距的方法
關於這次一些縣市合併升格, 之前有網友認為台中台南只是一個市與一個縣合併, 而竹竹苗是一個市與兩個縣合併, 這種比較好像竹竹苗輸了, 我當然不知道這種輸贏是怎麼看的, 不過這也引發了我對縣市合併過程的興趣, 提供一些資料讓大家參考. 純是歷史資料, 沒有什麼特別的目的.

相關資料 : 從九省轄市談起

臺北市:
1945年11月1日成立省轄市。
1967年7月1 日升格為院轄市。
1968年7月1日納入臺北縣的南港鎮、內湖鄉、木柵鄉、景美鎮,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及其所轄的士林、北投兩鎮,將之改制為區。後陽明山管理局於1974年1月1日改為虛級派出單位,1977年1月1日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不再是一級地方政府。

高雄市:
1945年11月8日成立省轄市。
1979年7月1日升格為院轄市,並將高雄縣之小港鄉併入,改制為小港區。

臺中市:
1945年12月17日成立省轄市(最晚的),只有現在的東西南北中區。
1947年2月1日將西屯鄉、 南屯鄉、北屯鄉自臺中縣劃入,並改鄉為區。
2010年合併台中縣升格直轄市。

臺南市:
1945年12月14日成立省轄市。
1946年2月將青濱區與真濱區併入南區,並劃入臺南縣安順鄉,改名為安
南區。
2010年合併台南縣升格直轄市。
五都還不是台中市胡志強搞出來的,從人口要破百萬時,就一直喊升格升格,升個鳥蛋啦!!!搞得其他縣市你稱我奪!!什麼叫直轄市?去看原本高雄還有台北的人口密度,都將近一萬!!!我相信城市沒有一定的規模和強度是到不了這種人口密度的!!台灣也就只有這南北二都稱得上"大城"。
台中市一沒有破法定人口規定,二沒有在全國經濟、文化佔重要地位,了不起就中彰投的影響力,北邊過不了大安溪,南邊也止於曾文溪,三人口密度也只是6000多的省轄市前段班水準,這種搶中央資源的行為,事實上這幾年中市確實取得超多補助,害得台灣地方制度大亂,搞出一個新北市我看怎麼收尾!新北市跟台北市誰是大城市???別跟我說那一些無聊的數據和需求,大家心裡有數!
不要一直把苗栗加進去,竹竹有本事自己去升格
竹竹會把苗栗加入原因只有一個"欠人"而已
把苗栗弄進去只會讓苗栗更窮而已

竹竹苗升格只會毀了苗栗本身的特色而已
加一些銅臭在裡面而已苗栗不會更好
只會更邊緣化而已
縣市要有競爭力靠自己拉
誰先把自己縣市債還完再賺盈餘
才是正確的想法
而不是努力想升格撈年年在減的國家年度預算
這樣有意義嗎
講那麼多,聯手其實都是為利益而已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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