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kiss62 wrote:
試問既然地目規定只能...(恕刪)
我也覺得既然能合法開公司,為何還要用這種比法律位階要低的社區管理規範來限定?
要是覺得社區管理規範違法,開公司的“住戶“可能會拒繳管理費先,到時可能管委會
必需打官司打贏才拿的到管理費。律師費一庭也要幾萬塊吧!
都開的起公司會請不起律師嗎?
windkiss62 wrote:
試問既然地目規定只能...(恕刪)
cecilchou wrote:先說明我是綠光已購戶...(恕刪)

wyn1 wrote:
...要是覺得社區管理規範違法,開公司的“住戶“可能會拒繳管理費先,到時可能管委會
必需打官司打贏才拿的到管理費。...(恕刪)
cecilchou wrote:
共同的工商管理公約下,可在資訊安全管理與公平正義原則方面增加
許多出入限制管理、公用水電不均分、停車場限停、公設條件使用.....等許多軟釘條款...
windkiss62 wrote:
試問既然地目規定只能當辦公室使用, 但訂定這些軟釘條款卻又是限制辦公室使用,

Xavier506 wrote:
如果在綠光開個小型音樂型補習班
也許只招收5-10小朋友
申請個5-10張刷卡門禁給小朋友~方便小朋友進出
然後每天晚上7:30-9:30
你在家看夜市人生的時候
隔壁傳來
Do~Mi~Sol~
Si~Fa`Sol~
不知道這樣去告這家補習班會不會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