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馬奔騰 wrote:
二、獎勵停車位:
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相關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下,所設置之停車位。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
講白了 政府給予建商多的容積比 就是要建商提供大眾多設獎勵車位
而建商又拿獎勵車位噱民眾
建商又說同樓層一樣大的車位 同價位,那就買法定就對了
但能肯定的是 建商或代銷又很希望先把獎勵車位賣掉(恕刪)
這個問題不是那麼單純化。
內政部於84年10月3日解釋所謂建築技術規則59條之2的"公眾使用":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
加上獎停車位的獨立產權使得獎停車位有所有的法定車位優點,而沒有法定車位買賣對象的限制。
所以59條之2的獎停車位是優於法定車位的。
地下室(車位)的建造成本是地上的二倍。本來獎停的目的是希望建商多建可供公眾停車的車位而以
容積回饋建商。
但後來的發展並不是這樣,監察院於民國99年6月對內政部提出糾正。
所以內政部明定59條之2的條文適用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
同時廢止原於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自100年7月2日生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廢止該解釋之命令生效日前,地方政府已受理之建造執照申請案,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生效日前已報核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適用報核之日法令之都市更新案,其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使用仍得依該解釋辦理。
新的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須供不特定公眾使用。
結論是獎停車位是不是比法定車位好,要依建照申請日期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