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eric wrote:都審 不是建管阿 問...(恕刪) 原來如此,那都審主要的用處是在那啊?除了質疑外,能否對建商的設計有所規範那建管科就可以管嗎?現在出現地目不能住人的集合住宅,建管科是否有責任?
dgame wrote:那是之前買/賣的人...(恕刪) 昌益有告知時~已經是這問題被吵出來了~那時已有人提告了~且那時昌益手上只有面東光路那面的一些戶數~後來這些提告人的房子~應該也是被昌益拿出來賣吧~扣除上述兩種情況~其它跟昌益買的人~應該跟判決書上原告那些人類似~不一樣的可能是判決書上那些原告可能沒交屋~
判決文中"已給付總價額百分之25之懲罰性賠償金", 看了看, 結果是"已付"總額, 在提告當時尚未交屋,好像判賠基準是以已付期款總額計算,實際判下來的應該是表三所列,是27萬多到49萬元不等。不知是否正確? 其它的表有的是已付價款列表,有的是請求金額列表....。本判決看來是幾戶於去年三月提出解除買賣戶的訴訟結果,判賠了解除前已付總額及其賠償若去年五月發現到現在,也快過一年追訴期了, (但有人說是半年追訴期,損害賠償的話好像是二年)總之, 聯絡過很多人,一般都聽到要假扣押和要上法院就退縮,到現在判決下來了,相信有人會有信心提告,但應該有人過了追訴期了
rachel.hung wrote:原來如此,那都審主要...(恕刪) 如果有告知契約內容有登載 就沒事,只是買的人可能要簽一下同意書室內改為住宅格局,都審 應該只有審圖與完工後結構, 很多是二次施工所以根本審不到,房子買來內部隨你改,本案問題在不實廣告造成購買人損害...所以昌X在牛埔有很多透天工業住宅,就沒這問題....這社區建商已經降價賣 以前買的人二手價 現跌,應該會變成工商住混和大樓,在社區裡面開個PUB 營業執照應該可以下的來.........
原來如此,那都審主要的用處是在那啊?除了質疑外,能否對建商的設計有所規範那建管科就可以管嗎?現在出現地目不能住人的集合住宅,建管科是否有責任?____酄迎上新竹市政府網站查詢 政風處電話看看 那些營建大牌 跟 該管承辦有多媽機建管那些人 審其他小公司的圖面 真的算的上火眼金精 神乎其技 連線的粗細都可以規範怎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