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niyeh wrote:
若冷氣在合約中明確列為贈品:通常贈品是額外附帶的,並不計入房屋的總價值或重要設備。但即使是贈品,如果出現嚴重瑕疵,根據《民法》中的瑕疵擔保責任規定,賣方仍有可能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在民法414的理由有說明,不在於計不計入總價,而是對買受人所得之利益有所減損。
計不計入總價這很難論定,賣方主張贈品我不算你錢,買方覺得,我是因這個贈品才動心願付這個價的,
omniyeh wrote:尤其如果賣方明知冷氣有瑕疵卻未告知買方。
如果在議價完成之前告知,那是可以排除瑕疵攑保責任的。
(因為買方成交前己知道贈品之瑕疵,就不能以成交後利益有所減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