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扯的「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有些房子的安全性如果可以的話 是不是就叫他們把該付的稅金補上就行了


老是在說拆拆拆 又要花我們的錢 實在不能接受啊~~
請問有人知道這個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的進度嗎?
市府三月底送到內政部核備後就沒有消息了?
不會也和那遲遲無法公告的第二波違建名單一起消失了吧?
Davidvampire wrote:
但執行拆除時,當是違章部份一律拆除,
那就不僅長高的那兩層樓要拆掉,長胖的部份也當一併拆除.

今天另一棟樓版主madcat105整理出的結果顯示,
市府年初宣示要優先處裡的五戶,外觀看來沒有拆到合法登記的樓層,長胖的部分一點都沒動,每一棟都還是佔滿法定空間,沒有退縮,使打算留著青山在嗎?

這樣的拆法很難不和三月底通過的「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聯想在一起
依據條例,每棟300平方公尺以下的違建不用自費拆除,
難道這份大禮,違建屋主們已默默收下了?
lll4403 wrote:
因還看不到條文只能依報導解釋....恕刪

正式公告實施了 http://dep-administration.hccg.gov.tw/web/SG?command=display&pageID=27840
條文如下:

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府行法字第 1050069370 號令公布
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強制拆除新違章建築費用,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強制拆除之新違章建築,係指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
以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之情事或行為,且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
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

第三條 強制拆除之新違章建築,其拆除費用執行方式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公布前之新違章建築,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逐年執行拆除。
二、本自治條例公布後之新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執行拆除,其拆除費用依第四條規定之標準計算,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第一款之新違章建築用途,屬內政部頒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附表二之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所列項目、或新、舊違章建築供出租住宿使用,且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或樓層數在二層以上者,其拆除費用依第四條規定之標準計算,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第四條 強制拆除費用之收取,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面積計算之,其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保險、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稅金等費用,依前項標準百分之十五收 取。
第一項收費未逾新台幣三千元者不予收取。

第五條 拆除費用由本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人依限繳納,逾期限繳納者,每逾三日應按收取費用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繳而仍未繳納者,除加收百分之十滯納金外,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之。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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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如樓主Housefan大所說,洞很大
市府最近發了很多政績的新聞,難怪會漏了這條
洞大不大?我去問了
大家覺得市府有答嗎?

這是一個民眾問了問題,市府叫民眾自己找答案的概念嗎?
是不會答,還是不能答啊?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到底為什麼屋主違建,不管是自住或者是租人,得利者都是他(有更大空間或者是收租金),竟然他違法了,為什麼還需要動用到政府的錢去拆?緣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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