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合約要爭大眼,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Ace.H wrote:
誰寫的很清楚?你嗎?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是指合約一定要約定和不可約定之事項,即使雙方簽了字一樣受其約束。這是常識!
本來沒有雙方簽字,契約就不成立,雙方簽了字"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又無法約束其效力,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豈不成了無用之垃圾?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為何要如此保護買方?因為因為鎖費者(買方)相對於業者(賣方)在法律是弱勢。
面對密密麻麻的合約文字,通常不會仔細看,就算看了,很多時候也不知利害關係。
所以才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保護弱勢買方。
民法之瑕疵擔保目的在保護買方在不知情下買了瑕疵品而致利益之減損(這瑕疵可能連賣方也不知道)。這是合情合理的法條。
合約約定排除賣方瑕疵擔保(當然得雙方簽字),法律上是有效的。但明顯這種約定是規避賣方應負的責任,所以民法才會有為賣方所知之瑕疵卻不告知買方,那麼排除雙方之瑕疵擔保約定無效,對這秊情況對買方有一定之救助。
同樣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在保護弱勢之買方在未細看或不知利害關係簽下對己不利之合約。所以你會發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幾乎都是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


我寫的非常清楚了,我寫的非常清楚了,我寫的非常清楚了,講三遍。是你沒看條文細節,還在外面繞圈圈。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這是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的條文喔 ! 39 樓就寫了,還加了紅字。他可不是寫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有加 "賣方" 兩個字。

有加 "賣方" 兩個字,有加 "賣方" 兩個字,有加 "賣方" 兩個字。很重要,說三遍。

為什麼強調 "賣方" 兩字,法律文字很嚴謹,這個不得記載事項是有範圍的,加這兩字,意義範圍就不同。

因為這規範了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只在 "賣方" 單方規定的情況下是無效的,不得記載的,雙方簽字也沒用。

但如果不是 "賣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的情況呢 ? 當然就不符合這個不得記載的條文了,後面就要來看雙方知悉並同意的事項是什麼了。

所以當雙方都清楚也都表達知悉並同意,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當然是有明定範圍的,不是所有的標的物) 就是有效的。

39 樓,例子都舉了,例如有壁癌屋,雙方合意減價出售,就可以雙方都清楚也都表達知悉並同意,就可以排除對壁癌的瑕疵擔保責任。但不在壁癌的其他瑕疵仍有瑕疵擔保責任。懂嗎 ?

不然照你說的,雙方合意減價出售,還不能排除壁癌的瑕疵擔保責任,那交易就不用做了,陷入死局。

法院是會依照私約,雙方合意明確表達同意的精神的。就算是詐騙約也一樣,法官伸張不了正義,救不了的就是這種不懂或是誤解的可憐蟲。

如果你不知道這個,還要堅持你的想法,以為人家合約中明確訂定 "雙方都清楚也都表達知悉並同意" 這個在法律上的意義,自以為這條雙方知悉並同意是無效的,隨你便。,以後法律才保護不了你這種認知的人。
Ace.H wrote:
再強調一次,本樓貼文目的在於買房時要注意房仲所提供之合約可能會有對買方不利之排除賣方瑕症擔保責任之特別約定。應在簽字前刪除之以維護自身權利。雖然文章提到內政部之成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給了"不幸"簽了字的買方第二道防線。但從本樓很多討論可知,大部份人對法律都停留在想當然爾的民俗觀念(如附贈之物,既沒作價,當然好壞賣方不負責)。當事情發生糾紛時就會爭議不止,為了沒幾個錢興訟又不值當。
所以回到本文主題"買房時合約要爭大眼,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其它彎彎繞繞的討論,似有拉徧主題之嫌,我回的有點累了...


我反駁你的目的,更是要告訴大家,這裡面,你舉的例子不洽當,我說的部分完全沒有偏離主題瑕疵擔保責任不是買方無敵保證,他是有 condition 可以有範圍排除的。就是 default 有保障,但有 "負面列表" 可排除,你不知道而已。

你很好心提醒大家 "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卻沒了解該條文深層意義,只唸了一半,誤解條文,就想當然耳,到時還是讓自己的權益叫不醒。
omniyeh wrote:
我說的部分完全沒有偏離主題。

主題就是"買房時合約要爭大眼,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敘述裡我不覺得舉例有什麼問題,你不認同,就舉你覺得合適的子替代,不用整桌翻。
omniyeh wrote:瑕疵擔保責任不是買方無敵保證,他是有 condition 可以有範圍排除的。就是 default 有保障,但有 "負面列表" 可排除,你不知道而已。

我說瑕疵擔保是無敵保證嗎?
法條就明白寫著,無關緊要之瑕疵不在擔保範圍,但這也不是討論重點。
議價時雙方己知之瑕疵,也不在擔保範圍。(買方買時己知瑕疵,該瑕疵也就不構成買方日後利益之減損)
除此之外,還有嗎?討論要有內容才下結論。
1樓提到的,內政部成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是在規範賣方不得在買賣契約那些必需記載(不記載則強制成為契約內容),和不得記載(記載了也無效),這有毛病嗎?排除conditioin是啥?
是你說的雙方簽字同意,就可排除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你可以問問稍有法律常識的,是不是這樣的。
你最喜歡的消保法:
Ace.H wrote:
1樓提到的,內政部成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是在規範賣方不得在買賣契約那些必需記載(不記載則強制成為契約內容),和不得記載(記載了也無效),這有毛病嗎?排除conditioin是啥?
是你說的雙方簽字同意,就可排除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你可以問問稍有法律常識的,是不是這樣。


我早已經進去講條文了,你還在外面原地打轉,請進去條文細看,不要一直在外面打圈圈。

還是你真的看不懂,"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這句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的條文齁 !?

我的天啊 !

1.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2.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這兩句話,只差兩個字,請問你,有沒有不同的意義 ? 。

2. 才是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的條文。 1. 不是。

你一直以為是 1. 但我講的是 2. ,2. 才是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的條文。

當簽約要明寫 "雙方" 明確知悉並同意,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就不會落入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的這個項目("賣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懂嗎 ?

沒有明寫雙方明確知悉並同意排除,光只有寫了要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才是你說的會落入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的這個項目,所以無效。

差兩個字,意思差很多。

是不會落入 "不得記載項目",不是你想像的否定或是違反 "不得記載項目"。 OK ?

你一樣可去問問,法律老師及國文老師,條文中的意義。

看懂法律條文前,先看懂中文。
omniyeh wrote:
我的天啊 !
1.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與
2.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這兩句話,只差兩個字,請問你,有沒有不同的意義 ? 。

1. 是我的敘述,可能文字有差,但意思沒什麼不同,你喜歡那一個,我沒意見。


omniyeh wrote:當簽約要明寫 "雙方" 明確知悉並同意,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就不會落入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的這個項目("賣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懂嗎 ?

依據?還是你說了算?
Ace.H wrote:
1. 是我的敘述,可能文字有差,但意思沒什麼不同,你喜歡那一個,我沒意見。


法律條文,字字珠璣,清清楚楚。差之毫釐,失之千里。沒有喜歡的問題,只有勝敗之分。一個字可能就是勝敗關鍵, 沒有意思沒什麼不同這種沒有法律概念的說法。

Ace.H wrote:
依據?還是你說了算?



不是誰說了算,而是我已經根據條文,一個個文字解釋給你聽,不懂,或不接受,我也沒辦法。
omniyeh wrote:
法律條文,字字珠璣,清清楚楚。差之毫釐,失之千里。一個字可能就是勝敗關鍵, 沒有意思沒什麼不同這種沒有法律概念的說法。。

不是誰說了算,而是我已經根據條文,一個個文字解釋給你聽,不懂,或不接受,我也沒辦法。

千里失之在那兒?
我只看到武斷,沒看到到解釋。
Ace.H wrote:
千里失之在那兒?
我只看到武斷,沒看到到解釋。


1.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的句子,不是 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的條文

2.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以上的句子 ,才是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的條文。

"是" 與 "不是" 之差,就是失之千里

還不清楚嗎 !? 差之毫釐,失之千里。這句成語在形容什麼 ? 真不懂嗎 !?

法律條文,字字珠璣,清清楚楚,不是可以在那邊增減字後還抝說 "意思沒什麼不同,喜歡就好"。
omniyeh wrote:
我寫的非常清楚了,我寫的非常清楚了,我寫的非常清楚了,講三遍。是你沒看條文細節,還在外面繞圈圈。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這是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的條文喔 ! 39 樓就寫了,還加了紅字。他可不是寫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有加 "賣方" 兩個字。
有加 "賣方" 兩個字,有加 "賣方" 兩個字,有加 "賣方" 兩個字。很重要,說三遍。

怎麼個重要?沒解釋就是武斷,不是嗎?
我也回你了,有些地方,我只是敘述,沒說條文照抄寫。意思相同,不礙表達!
要一字不差的原條文,一樓裡有,歡迎參閱!
瑕疵擔保就是賣方的責任,加不加賣方,都一樣!你的差之千里在那兒?
說了,你喜歡一字不差的敘述,不可以把條一字不差的取代我貼文的敘述,意思完全不變,我也不在乎。

也許,我學的國文和你不太同,我的理解,以下句子均是同樣意思:
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排除賣方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排除民法上賣方瑕疵擔保責任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因為法瑕疵擔保指的是賣方責任,不寫賣方也是一樣)

omniyeh wrote:因為這規範了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只在 "賣方" 單方規定的情況下是無效的,不得記載的,雙方簽字也沒用。

你自己自加字喔!"賣方"成了"賣方單方面"??這還真的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顆顆...
雙方簽了字,就成了買方都同意。若照你的邏輯,就是契約裡排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條款有效。
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就成了屁!那那條應記載"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豈不成了大便?

只有賣方簽字才是賣方單方面(這理解沒錯吧)要求排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但買方沒簽字,契約就不成立。
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連屁都不是!
那這條文是幹啥用的?

omniyeh wrote:39 樓,例子都舉了,例如有壁癌屋,雙方合意減價出售,就可以雙方都清楚也都表達知悉並同意,就可以排除對壁癌的瑕疵擔保責任。但不在壁癌的其他瑕疵仍有瑕疵擔保責任。懂嗎 ?
不然照你說的,雙方合意減價出售,還不能排除壁癌的瑕疵擔保責任,那交易就不用做了,陷入死局。

這才亂舉例吧!
前面我解釋過了在合議交易價錢之前,買方己知悉標的物有壁癌之瑕疵,那出的價錢己知買得之標的物本就有壁癌。就不會日後發現標的物和預期利益有所所減損,自不能主張賣方負瑕疵之擔保。
給你科普一下相關法律
民法第 355 條
1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這有回答到你的壁癌嗎?這個不是我敘述,而是法條照抄,保證一字不差
依你之見,大概又要說,"擔保"不是"瑕疵擔保"了吧?因差了兩個字,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因為本條法律開頭己敘明"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後面之擔保之責自是指前條所說之"瑕疵擔保"之責。
Ace.H wrote:
怎麼個重要?沒解釋就是武斷,不是嗎?
我也回你了,有些地方,我只是敘述,沒說條文照抄寫。意思相同,不礙表達!
要一字不差的原條文,一樓裡有,歡迎參閱!
瑕疵擔保就是賣方的責任,加不加賣方,都一樣!你的差之千里在那兒?
說了,你喜歡一字不差的敘述,不可以把條一字不差的取代我貼文的敘述,意思完全不變,我也不在乎。

也許,我學的國文和你不太同,我的理解,以下句子均是同樣意思:
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排除賣方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排除民法上賣方瑕疵擔保責任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因為法瑕疵擔保指的是賣方責任,不寫賣方也是一樣)



1.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的句子,不是 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的條文。

2.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以上的句子 ,才是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的條文。

你繼續去 "抝" 好了。自己沒注意到,我指出來,契約條款,寫"賣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與寫 "雙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兩句就是不一樣的,涵蓋的範圍不一樣。

賣方排除........ --> 賣方為主詞,排除為動詞。
排除賣方........ --> 排除為動詞,賣方為受詞

不一樣就是不一樣。

你的全部混在一起認定一樣的理解,不是武斷,是鴨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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