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唬濫 wrote:不曉得你有沒有發現他的反應異常的大(恕刪) 唬大...除非你有確切的事證,不然原本自己家住的好好的,忽然被人說有發生自由落體...任何人都會很火的只是說H大的反應也是大了點...可以想見樓主的怒火
唬濫先生請有一點常識,那麼大的社區發生自由落體,怎麼可能只有虛擬的一兩個人知道?媒體沒報導?鄰居不知道?管委會、警衛通通不知情?警察局沒有備案?醫院沒有紀錄? 若真有此事,請出示照片、紀錄...等文件否則就是公然損害人家的名譽、商譽,是違法的行為......... 不喜歡綠光,網友可以說說自己的意見但是這樣無端造謠,讓社區的名譽受到實質的損害!!!! 參考文件: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公然毀謗他人名譽或商譽之不法行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http://tw.myblog.yahoo.com/sonnata1031/article?mid=2411&sc=1
樓主別生氣網路上各種言論都有,謠言只於智者到此大家也大約知道怎麼回事,就息息怒吧否則依這樓許多朋友的標準,你還得先證明你是該社區住戶,才能依住戶身分發言…還有的朋友說樓上樓下已經鄰居住進來,也要去拍照附圖證明…真的確有其事那不是太累了嗎?
網路發言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請看以下案例: 部落客惡評麵店 賠20萬判拘役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22/today-t1.htm 相關法律條文請參考:刑法第三一○條毀謗罪壹、法條內容刑法第三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貳、構成要件一、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本罪之行為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亦即指出摘發或 宣傳轉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二)毀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之區分: 1、公然侮辱行為:行為人不摘示事實而公然辱罵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 2、毀謗行為: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內容,則屬毀謗行為。 例如:公然謾罵某女為娼妓,構成普通侮辱罪;惟若係意圖散佈於眾,指摘傳述某女 在何處為娼之具體事實,則應負誹謗之刑責 。(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 有毀謗行為可言;否則;行為人假如針對特定事項,依其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 觀之意見與評論,縱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則仍非屬本罪 之誹謗罪;為評論內容有流於情緒性或人生攻擊之批評,而有謾罵性之言詞或用語者 ,則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四)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五)指摘與傳述並不以公然者為限,雖非公然而僅私相指摘,亦可能夠成本罪。(六)使用方法不同而分 1、普通誹謗罪:以言詞或舉動為之。 2、加重誹謗罪: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為之。 理由: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所流傳之範圍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一) 本罪為危險犯而非實害犯 1、 行為人之斐損行為只須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即為已足,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因 此受到毀損,則在所不問。 2、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具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則應就被害人之個人 條件及其指摘或傳述之內容,就客觀上與以認定。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 ,足以使被害人受到他人之輕視或恥笑,其個人人格在社會評價上將大為降低,則可 視為具有毀損名譽之危險性。(二) 行為人之毀謗行為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時,縱行為人於行為後,設法更正,亦 不影響本罪之成立。二、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誹謗故意與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而為本罪之誹謗行為,始成 立本罪。(一)誹謗故意:行為人只要對其指責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 進而決意加以指責或傳述該事件之舉體內容之主觀心態,即具有毀謗故意。至於其所 指責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事實,均在所不問。(二)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傳播於不特定之多數人,始大眾週知之不法意圖。眾其 所傳述之事,尚未達眾所週知之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另外一條:商譽損失賠償及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賦予法院之數額酌定義 社區住戶可以因謠傳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控告謠言的製造者以及散佈者.....
整串文章看下來,唬大根本就是故意的吧,故意不說墜樓只說自由落體,讓你自己聯想,到時候他一定說他又沒說啥,只是桌子椅子之類的,一切都是自己想的,是吧?所以再怎樣叫他拿證據他也一定找各種理由迴避的啦,免得到時候真的吃官司,這樣抹黑又不負責任的言論實在讓人無言...
又來了, 一堆盧不完.我對該社區有惡評嗎? 有哪句話汙辱那裡嗎?我只說我不會羨慕住那裡, 說要羨慕關埔高級大樓, 還比較有說服力一些.要買房子就多方打聽, 這是大額金錢交易的事啊.我相信版上有人希望別人買房子是二話不說, 錢拿出來砸下去就對了.
JoyceChen2000 wrote:網路發言是需要負法律...(恕刪)社區住戶可以因謠傳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控告謠言的 製造者以及散佈者..... 這些法條看起來不容易成立另外要住戶提經濟損失也不知道要怎麼提,住戶就只是住,也不是在那裡營業,心情受影響居多,很難舉證受到多少經濟上的損失。除非到時候賣掉價格受到影響,但是自住很少住沒多久就換,等到要賣也是好幾年後,那時候要舉證因為這事影響賣價多少,也是很困難…台灣沒有其他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