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新公園遲遲不挖地下停車場,原來是因為有人要開設停車場來賺錢?

剛剛回覆另一篇文章google逛到才發現的
關新路某400多戶的社區,地目是科專用地(蘋果日報報的)
google科專用地會出現很多討論串
用途可以當商辦,但是是不能當住宅區的
新聞也爆出來蠻久的
版上很多仲介應該都知道
政府不作為,買主買後才知是科專用地,雖一度後悔,但看到房價漲上來,反而覺得幸運

竹塹國樂節 週六關新公園開演

2016-07-20
【記者熊哲良新竹報導】「2016竹塹國樂節」7月23日(六)、24日(日)將接連兩天在關新公園推出《宮崎駿學國樂》親子音樂會及《美好時光》世界音樂之夜,打破過往室內演出方式,將場地拉至戶外,吸引更多民眾觀賞,林智堅市長邀請親子大手牽小手,在夏夜晚風下共享音樂饗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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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新公園腹地大常常都會有活動
應該要有停車場比較好
就算沒有汽車停車場也應該要有機車停車場
機車亂停的問題越來越嚴重


一團和氣 wrote:
剛剛回覆另一篇文章google...(恕刪)


我有點疑問

當初我在看三小國案子

在現場代銷都有說是科專用地 , 連周圍區域屬於什麼用地通通都有

回家都還做功課

我猜很多人 連那些用地不能住人或是地目的差異,搞不清楚

就跟大潤發旁的一品XX 一樣 , 也是交屋後有數戶有糾紛


q169 wrote:
我有點疑問當初我在...(恕刪)


看起來應該是賣方有在買賣契約清楚註明科專用地
但買方不了解這類科專用地是不能住人的,只看內裝規格是不夠的
買了知道只能當商辦不能住時,賣方合約明訂買方也沒辦法
市府知道這類問題也不處理
到時候吃虧的還是消費者
法律是保障懂的人啊
一團和氣 wrote:
買了知道只能當商辦不能住時,賣方合約明訂買方也沒辦法...(恕刪)

不全然是這樣。
舉個例子,賣毒給人,有明說那是毒品,但賣方還是有責任。
三小國買賣雙方的責任,也不容易從合約有註明科專用地就一刀切。
法律責任還是要看,賣方在買賣時有沒有誤導買方,例如在廣告DM,格局規劃,樣品屋,其它宣傳手法等等,是否
全以住家為規劃等等。至於科專用地註明,那要看合約內容是否明白寫不能當住家,只寫科專用地。
卻蓋成住家並以住家用途賣給消費者,除了賣方不能御責外,買方也可以一般民眾不了解科專用地細節減輕責任。

sunyearhuang wrote:
買方也可以一般民眾不了解科專用地細節減輕責任。



哈哈。
這樣說法。真的可以減輕嗎?

我不知道喝啤酒會醉。我才不小心開車上路。
這樣酒駕。可以減輕責任嗎?


摸比看 wrote:
哈哈。這樣說法。真...(恕刪)


現狀就如同受訪住戶所言
買後才知是科專用地,雖一度後悔,但看到房價漲上來,反而覺得幸運。

倒楣的是看甚麼時候市府要處理時的最後一任屋主
摸比看 wrote:
哈哈。
這樣說法。真的可以減輕嗎?
我不知道喝啤酒會醉。我才不小心開車上路。
這樣酒駕。可以減輕責任嗎?...(恕刪)

你可以上交通法庭申訴,如果法官相信你不知喝啤酒會醉,那可能輕判或免責。
但,連這都不知道,可能會附帶吊銷你的駕照
"不知情"也有合不合情理的,說開根號2,可能很多人不會算,但說不知道1+1等於多少,就看你能不能說服法官。

同樣詐欺罪,可以判5年到幾個月不等,甚至輕到拘役。
一條法律,本來就可以依情節有輕重之分,不知道嗎?
輕重依據為何?情理法,法官都有自己的自由心證。
以三小國案例來說,所謂買方責任輕重不是說,事後可不可以當住家。
而是建商對買方要負的(賠償責任)有多少。
一品大觀,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嗎?
買賣合約不但有寫複合商業用地,且還註明"建築物用途皆為一般辦公室"。
結果判決,建商還是要賠買方各不等的金額。
原因無它,法官相信一般人對所謂複合商業用地細節並不了解,所謂"用途皆為一般辦公室",一般人也不見得能連想不得為住家。
(住辦公室不行嗎?)
何況建商的廣告宣傳,格局規劃全部以住家為訴求,有誤導買方買賣標的為住家之責任。
不能以合約幾個字完全御責。
說到三小國,弱弱的問一句
看房的時候房仲說有陽台外推
應該是不合法的吧,仲介說昌益在新竹巴拉巴拉的,沒問題。
還有雨遮二次施工圖變室內。
這些我想買房的當初都會問一下,建商一定都說沒問題。
就算有問題,建商也是說那住戶要自行拆掉,我們也只是無償幫住戶做了。
聽了真不知該說什麼好。
好像建商糾甘心~好心把屋主想要的二次施工都做了。
反正市政府驗完也不會來驗了,沒事就當賺到,有事再花錢改。
重點這時候就要住戶自己花錢了。
這樓歪了,不知何時會被掃到回收筒...
hsubruce wrote:
說到三小國,弱弱的問一句
看房的時候房仲說有陽台外推
應該是不合法的吧,仲介說昌益在新竹巴拉巴拉的,沒問題。
還有雨遮二次施工圖變室內。

在新竹,陽台,雨遮外推我還沒看過強制復原的。
最多就是,會被多打一些房屋稅。
有陽台,雨遮的房間,陽光比較不會強烈直射,西晒也比較不熱,窗戶可以到外面清理,
火災逃生,陽台內牆是一道阻隔(會多一些救命時間),有很多功能...
還有一點很重要的一點,外推後的外牆面比較容易滲水。

hsubruce wrote:
這些我想買房的當初都會問一下,建商一定都說沒問題。
就算有問題,建商也是說那住戶要自行拆掉,我們也只是無償幫住戶做了。

陽台外推,事後買家要推說不知情,比較說不過去。
但還是有主動被動之差別。
如果是建商推銷的格局圖,樣品屋都是外推的,就不能說是住戶自己要外推的,建商只是幫忙;
同樣的,是承購戶客變要求的,那就不能怪建商,建商頂多就是承包承購戶的的外推工程而已。
(建商的二工都會用另一家公司的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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