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合約要爭大眼,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Ace.H wrote:
你自己自加字喔!"賣方"成了"賣方單方面"??這還真的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顆顆...
雙方簽了字,就成了買方都同意。若照你的邏輯,就是契約裡排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條款有效。
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就成了屁!那那條應記載"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豈不成了大便?

只有賣方簽字才是賣方單方面(這理解沒錯吧)要求排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但買方沒簽字,契約就不成立。
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連屁都不是!
那這條文是幹啥用的?



總共買,賣方,只寫了 "賣方",不是單方面,難道是 "雙方面" ? 難道你也想插一腳,算一方 ? 沒算你,不開心了 ? 你也太會抝了。,顆顆...

法律規定,契約上條款,若屬不得登記之項,如有該項,簽名也不算成立該項條款,這是常識。

但契約條款上不在 "不得登記之項" 之內的,簽名就是成立該項條款,也沒有違反 "不得記載規定",這也是常識。

所以 "買,賣方" 雙方都必須先明示,同意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就避掉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這一條,才能去後面簽名,這是常識。

要先有條款,這個條款必須不違反不得記載規定之後,才有後面的簽名使該條款有效。

所以順序很清楚, "賣,賣方雙方"都必須明示,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就不會落在不得記載規定,之後才有兩造簽名生效。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沒有變成屁,而是人家雙方同意的條款,沒落在不得記載規定內。

這是通通都是常識

你不能因為人家寫的條款,都沒落在不得記載規定,就要硬抝一個罪名說要用不得記載規處罰人家。處罰不了,就說規定豈不成了大便,這你的水準嗎 ?

Ace.H wrote:
只有賣方簽字才是賣方單方面(這理解沒錯吧)要求排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但買方沒簽字,契約就不成立。
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連屁都不是!
那這條文是幹啥用的?


廢話,只有賣方簽字的,還是只有買方簽字的,你愛寫什麼就寫什麼,自己去玩唄,這根本不是契約,是廢紙,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都談不上,你竟拿廢紙出來獻寶 ? 有你的,不就是擦大便都嫌硬的廢紙,跟應記載及不記載規定有何關係 ?
omniyeh wrote:
總共買,賣方,只寫了 "賣方",不是單方面,難道是 "雙方面" ? 難道你也想插一腳,算一方 ? 沒算你,不開心了 ? 你也太會抝了。,顆顆...

"小明爸爸"就是小明的爸爸,除了你應該沒有人會理解為小明單方面的爸爸。OK!
剩下的我沒看,眼睛累了也回累了,抱歉!
不要要忘了,若依你的單方面加字解釋,不但這條不得記載成了屁,也和應記載第十一條矛盾。
你以為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都是法盲?
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規定,理由和解釋,自己找找很容易的,根本不是你那"單方面"的解釋。
Ace.H wrote:
"小明爸爸"就是小明的爸爸,除了你應該沒有人會理解為小明單方面的爸爸。OK!
剩下的我沒看,眼睛累了也回累了,抱歉!
不要要忘了,若依你的單方面加字解釋,不但這條不得記載成了屁,也和應記載第十一條矛盾。
你以為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都是法盲?
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規定,理由和解釋,自己找找很容易的,根本不是你那"單方面"的解釋。


你是在打自己的臉嗎 ?拗不下去了,開始戰說都是別人的認為 ?你整樓也只是你單方面的認為,然後還沒辦法叫朋友有作為.

你可以把
1.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與
2.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這兩句話,看成ㄧ樣 ?這才是你自己單方面的解釋.去問問國文老師吧.

你以為法官都是法盲 ?

人家只要避過 "賣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就完全不落入 “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規定”.

根本不是你那 "單方面" 的認定.
我中古屋新屋買跟賣都有
你說的這個除非是新成屋,不然誰在跟你擔保這些的
中古屋都嘛是看買家要不要裡面的東西,不要賣家就拆走清運,要就留下來給你沒在做保固
就算是整間房子也只有主體跟防水保固而已好嗎
裡面磁磚掉了一塊難道你要叫人家來補一塊、油漆脫落一角要叫人家來補油漆一角?
家具家電一樣的道理
灰這個真的很難看
看來樓主很喜歡用自己的觀點解釋法條,
樓主到了美國,
應該又是認為開車不用駕照的主權公民。
yeskia01 wrote:
看來樓主很喜歡用自己的觀點解釋法條,

你可以說說你自己客觀的觀點,論壇功能不就是這樣的嗎?
就只看到酸兩句,我也只能說謝謝指教囉!
樓主有試過換位思考嗎?
如果你是賣方,
你會怎麼想呢?
yeskia01 wrote:
樓主有試過換位思考嗎?
如果你是賣方,
你會怎麼想呢?

我買過房也賣過房喔!我覺得民法瑕疵擔保是公平的,賣方想去掉瑕疵擔保雖可理解,但並不公平。
試想,張三要賣李四A東西,言明贈送B東西,李四當然會認為他付的價錢除了A,還可獲贈B。
結果付了約定價錢後,發現A或B是有瑕疵的,顯然和李四預期獲得的利益是有所減損的,張三卻不想負責。你覺得公平嗎?
對善良賣方張三思考,要賣別人A,言明送B,不用負責A或B非瑕疵品嗎?(但瑕疵減損利益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若張三賣東西之前己之A或B有瑕疵,儘可交易之前告知買方,讓李四可以衡量在A或B有瑕疵有被告知的瑕疵情情況下,願意以何種價錢交易。這樣才是公平,不是嗎?
那若買方也不知A或B有瑕疵,那就是張三和李四都預期A或B是沒有瑕疵,那當然在交易後,李四發現瑕疵,其利益和預期有所減損,張三負責,也沒什麼不對。
假設一種情況,張三和李四都不知A或B有什麼瑕疵,但張三不想交易後負瑕疵擔保責任,跟李四協議,日後有什麼瑕疵,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李四也同意了。張三去除了瑕疵擔保風險,而李四願意擔日後發現瑕疵不能索賠之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雙方議價成功而交易。這免除瑕疵擔保的協議,那在法律上是認可的(但不包括買方己知瑕疵卻不告知)。
唯,有些交易因金額巨大,通常交由業者販售,其買賣合約條文繁瑣,對一般消費者可能無法細看或深入了解。所以才有內政部依不同業者,訂立買賣範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規範業者。這在成屋買賣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就包括了賣方排除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個人覺得合情合理,若你覺得不妥,也可以述說你的觀點。
眾志成城,或可建議內政部修改或刪除有關瑕疵擔保責任的事項。覺得民法不公義,也可要求修法。在法規未修改前,惡法亦法,有爭議以法規為判標準,法制國家只能如是行。
這條"賣方就附贈設備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幾乎所有二手房屋買賣合約書都會有也合理(換做我是賣方也會寫XD)。
記得合約是有審閱期4-7天(我沒有查證只是憑記憶和經驗,有錯請糾正),這實際案例來說沒什麼好爭的,就是你的朋友沒看清楚合約罷了。
兩種解決方案:
1.會吵的孩子有糖吃,繼續跟對方吵,但是自記也是要花心力
2.往前看(Move on),與其煩惱過去的事,不如多花心在更重要的事情上^^
Ace.H wrote:
我買過房也賣過房喔!我覺得民法瑕疵擔保是公平的,賣方想去掉瑕疵擔保雖可理解,但並不公平。
試想,張三要賣李四A東西,言明贈送B東西,李四當然會認為他付的價錢除了A,還可獲贈B。.......


內政部規定,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 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寫的一清二楚。這才是不得記載事項。

一開始回你文,我就說你講的有道理,但實務不是這樣,全部回去看完整合約怎麼寫就對了,不是講部分。但你就是不照相 PO 出原始合約怎麼寫。

沒有什麼公平不公平。法律對沒搞清楚,自己腦補的人,就是不幫他。一堆例子簽了約,沒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資產房子一樣被 "合法" 移轉走的,法官除了同情,還是同情,而已。

寫一堆買方試想怎樣怎樣看,人家賣方就沒有試想看法喔 ? 賣方看法就不值錢喔 ?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講那些有用嗎 ? 沒用的有什麼好講的。

契約怎麼寫,就照著走,不服的,覺得權益睡著,就去告,連精神賠償都告。不去告,那你呼籲 "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權益就會自己醒來喔 ? 那有什麼沒幾個錢的就算了,睡著的還是繼續睡,那簽的是塑膠嗎 ?

你不找你朋友示範一下,怎麼不要讓你的權益睡著了,那你要呼籲什麼 ?

至於覺得立法法條不妥,那是另一個議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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