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e3803 wrote:地目是產服應不能蓋房吧~ 地目己癈止很久了,產服是使用分區。蓋房是指蓋住宅嗎?新竹的產服跟商專"專用"部份只限制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50%,跟光埔一的商二沒什麼兩樣。看看一品大觀"不得做為住宅使用"結果還不是住宅,有此可知,要蓋什麼,商人是以最大利益考量,土地分區僅供參考。要蓋百貨或大型購物廣場,只有該區商業價值大於住宅,法規沒什麼太大作用。
mobile3803 wrote:市府無能~公道五上辨公室蠻多的二期公道五2側應再多蓋些辨公大樓千萬不要再全都是住宅大樓了 市府只是在審查和監督上要負責。慢,其實是一種合法的養地。當光埔一發展起來,人住滿滿,商業活絡,二期自然會有更大型的商場。從這角度看,慢,未必不是好事。不然現在蓋,商人就是從現有的情況決定蓋什麼比較好賺。
mobile3803 wrote:但在土地愈來愈貴的情況下會增加投資成本 養地者主要就是建商啊!要插旗的建商早就下手整併買地了。mobile3803 wrote:商場也好,房子也好(若真能全住滿)總比空著養蚊子好 商人的想法不同,蓋房子是要花大錢的,拿來養蚊子,就是在撒錢。基本上大部份的錢是借的,所以是在養銀行
tinerc wrote:我覺得使用分區的問題,跟一品大觀還是有一些不太一樣一品大觀是在使用分區修改前就交屋了,所以所有戶別的權狀都一樣但在使用分區修改後才交屋的建案,權狀就有不同了,因為購屋的時候本來就分住宅與辦公室 一品大觀原本是工業用地,要變更為商業分區時也不知跟市府條件那裡沒喬好(好像跟一塊公園有關),市府就把它搞成特定商業分區並加註"不得作住宅使用"(從沒看過有這種分區加註的)。但建商還是變戲法供住宅(雖然法院罰了錢,但這應該也在建商算計之內)。後來這個分區的"不得作住宅使用"加註取消了。取消是取消,使用執照還是商用,基本上不管承購戶什麼時候買的還是一樣商用的房子。只是留了以後有機會變更住宅用途的後路而己。
我想表達的是,因為使用分區的修正,一品大觀還是有50%的樓地板面積可供住宅使用(但誰是那50%?)其它後來的建案已無模糊空間,因為權狀就是不一樣且若仔細觀看,早期從高樓層是住,低樓層是辦公室(比如蘇活),變成住與辦公室是用棟來區分(比如環球市)甚至後來住與辦公室走道大小不同(世紀鑫城)感覺這種類似地目的建案,住與辦公室的差別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