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fallay wrote:
真好笑!升格直轄市...(恕刪)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
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
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
項之規定。
升格之後,營業稅規直轄市使用,但相對的所有國立的學校也都改制歸直轄市支出,
彰化縣有自行車產業,輪胎產業,水龍頭產業,八卦山山麓下延綿30公里的汽車零組件產業,
但以上有多少的營業稅收呢?更直接說明白一點,有多少的產業能夠叫做合法經營呢?
真的以為以上這些產業能夠有夠多的稅收來負膽公設.
靠舉債來養公設???
千萬別這樣幹,會害死後代子孫的...
就像南二都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