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建商產權移轉完成,未經客戶驗收完成,就要求銀行撥款,這樣合法嗎??

本人購買建設公司的建案,於最近要通知要撥款,但是二次驗收並未完成,建商告訴我要撥款了

在法規上,有這樣的規範:
1.根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中第十九條有關貸款撥付的條文規定:

「買賣契約如訂有交屋保留款者,於產權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關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關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2.至於交屋,條件當然必須全部工程完工,包括「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精確的說,還包括公共設施及驗收瑕疵改正完成。

因此,完工不表示可以交屋,端看合約文字對「完工」如何定義。
3.屋保留款,是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對購屋者最直接而實質的保障。另一方面,交屋驗收時如果發現瑕疵,雙方亦可協議直接從交屋保留款中扣款後,由買方收回自行處理。這對後續還要進行裝潢的人而言,不失為一個爭取權益的好方法。

那麼交屋保留款該訂多少好呢?以建商的角度當然越低越好,但太低則不痛不癢,遇到棘手狀況時,或許會乾脆選擇放棄。而在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的參考值為5%,但這應該視為最低標準,若能爭取到更高當然更好。

4.此外,有時買方因故急需遷入而同意先行交屋,並將驗收缺失留待保固期內處理。基本上這是非常不好的作法,但萬一真的有需要,建議仍要堅持扣下部份交屋保留款,留待修繕完成後才退還。

5.另一種情況,就是建商為了儘快完成交屋,例如公設尚未全部完成,這算是「給付不完全」,買方是可以拒絕交屋的。但若買方認為不影響自己遷入,或怕耽誤裝潢時間,則亦可保留部份交屋保留款,等到管委會公設點交完成後再退還。

建商在通知我驗屋時,會告訴我「因為房屋已經過戶到我們名下,我們應該履行撥款動作,以保帳他們的權利」及上述1.的描術,建商有權要求我們付款,但一旦銀行完成撥款,買方卻因房屋本身仍有小瑕痴造成無法入住的話,但此時利息費用已由買方負擔,此時權益損耗的部份,如何請求建商支付??若建商一直工程未改善,這樣不是對買方造成很大的權益損失嗎??

例如我買500萬的房子,我已預先繳了100萬工程款,剩400萬尾款未支付。
在銀行通知客戶與銀行進行對保時,就已經簽了一張400萬的商業本票給建商了,若建商要說,為保障他們的債權,早在簽發「商業本票」本身就已經有法律效用,我們有給他們付款的憑證證明。
1.建商要的是你貸款的400萬,你覺得建商會不過戶嗎?!(詳情往下看)
2.銀行要確認"房子已在你名下"才會撥款400萬,而且400萬是撥到你的戶頭,不是建商的戶頭,這也就是為何辦貸款要開戶的原因
由於銀行一但撥款,買方就要負擔利息了,因此如果跟建商還有糾紛,買方可以叫銀行暫停撥款,建商一樣拿不到尾款
3.其實建商寫這一間文件,算是比較特別的(沒見過)
一般建商會請買方寫一張擔保本票(本票金額就是貸款金額)

以我舉的例子來看,由於銀行要過戶之後才會撥400萬貸款,因此建商一定要先過戶給你(台灣不動產採登記制),否則銀行不會撥款

一但過戶給你之後,如果建商沒有請你寫400萬的本票,那建商不就跟白癡一樣

把房子給了你,銀行又把錢撥到你戶頭......建商只拿到100萬而已

至於建商會寫這一張文件,可能是建商沒有給你寫400萬的本票

所以怕房子過戶給你之後,你沒有把銀行貸款400萬給建商

有了這一張文件,就算過戶了,但你沒有付尾款的話

建商可以請法院判決返還


以上是個人查了相關的法規和個案後得到的結論,所以,是否買方在未驗收完成,完成交屋時,是可以拒絕撥款的呢??
你看一下 合約書 裡面的 貸款辦法同意書 裡面有寫
hellokitty20080615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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