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有法令公布,建商交屋後不可再另收外管費
請問是否已實施?

另外, 若當初建商已允諾給予外管費優惠
此法令一公佈的話, 那是不是讓建商賺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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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瓦斯的部分:

二、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示不予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賣方均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達成瓦斯配管(內線管設施)之可接通狀態,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三六0三一五五三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內線管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至銜接公用事業外線管(房地出售範圍外)之瓦斯管線費,因非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範疇,宜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定之。

這解讀是: 內管不能收, 外管由雙方契約約定
新竹市消費者保護協會也是這樣回答
請問有人知道如何判斷外管費用嗎?
我遇到的狀況是收"用戶管裝置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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