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寬15m x 深度5m 的建地 可以蓋房子嗎?

各位好

面寬15m x 深度5m 的建地,住宅區二土地,建蔽率50%, 容積率 240%,可以合法蓋房子嗎?

形狀大概式如下


    ---------15公尺寬  
    V
  --------------
  |            |
  |            |<---5公尺深
  |            |
===================
      馬路
===================

這是算畸零地?


pclee525 wrote:
各位好面寬15m x...(恕刪)

.....當然可以啊 但是遇到建築線退縮等......
請直接找建築師詢問 不收費的
正規的建築師 基本上在草圖確認前都是不收費的
退縮後還能蓋多少?我也想知道
主要是看你建地臨馬路,是否還要退縮?竹北高鐵區就有退縮的規定,若五米再退縮就沒了。若不用,再看建蔽率是多少?決定15公尺你能合法改幾米(可換算出單層建坪),再來是看容積率可以是幾倍?就可以知道你能合法蓋幾層。

以上是合法的算法,不合法的,就拿到合法建照之後,再二次施工蓋到滿,但這叫違建即報即拆喔(不鼓勵)!


不過,寬15米,若做電動鐵捲門,好像要分三段,但可以停5-6車,還是你考慮買下出租車位算了。 :)
如果可以蓋個一層樓15坪的房子 我自己也是夠用了
也不用15m有電動鐵門吧??

當停車場好像不是個划算的選擇耶...
pclee525 wrote:
各位好面寬15m x...(恕刪)


新竹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民國90年8月14日府行法字第59336號令發布
民國92年7月3日府行法字第0920054569號令發布修正第11條至第13條
民國97年11月6日府行法字第0970110561號令發布修正第14條

第一條 本規則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畸零地及其相鄰土地之使用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所稱畸零地係指本法第三條規定地區內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面積狹小基地,係指建築基地深度與寬度任一項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一般建築用地

二、側面應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
前項其他使用分區不包括農業區、保存區及保護區。但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住宅社區,按前項第一款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地界曲折基地,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成為畸形,而該曲折部分無法配置建築物者。
二、基地界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六十度或超過一百二十度者。
三、基地為三角形者。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正面路寬、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其定義如下:
一、正面路寬係指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
二、最小寬度係指最小深度範圍內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平行距離之最小值。但道路境界線為曲線者,以該曲線與基地二側境界線交點之連線視為道路境界線。
三、最小深度係指臨接之道路境界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垂直距離之最小值。
建築基地如屬角地應截角時,其寬度及深度係指截角前之寬度及深度。

第六條 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起造人得選擇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
建築基地位於道路末端,其寬度、深度及方位由起造人選定之。
前二項情形分別以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或以任一方位量距,其寬度及深度達到本規則所定最小寬度及深度之標準以上者,即不必與相鄰土地合併使用。
道路境界線以外另定建築線之建築基地,其寬度及深度應自建築線起算。
臨接綠帶退縮建築之基地,其寬度應自退縮線起算,深度應自綠帶境界線起算。

第七條 依第三條規定之基地寬度,每增加十公分,其深度得減少二十公分,減少後之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應留設前後院地區,其基地深度減前後院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六公尺。
應留設側院地區,其基地寬度減側院寬度之差不得小於四公尺。
應留設騎樓地區及臨接綠帶應退縮建築之土地,其基地深度減騎樓或退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八公尺。

第八條 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均不得建築。但經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查勘認為該基地周圍情形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且可建築使用,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者。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之簡易工作物或應拆除之新違章建築物。

第九條 在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前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在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發布施行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或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劃定逕為分割完竣,面積狹小之基地符合下列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及面積者,准予建築:

前項建築基地騎樓部分應計入最小深度。但不列入最小寬度及最小面積。
應留設側院地區,其基地寬度減縮側院寬度之差,不得小於三公尺。
臨接綠帶應退縮建築之基地,其退縮部分不計入最小面積,其深度減退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五公尺。

第十條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劃定為工業區之土地,在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之建築基地,符合下列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者,准予建築,不受第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一條 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地所有權人無法達成協議者,欲申請調處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向本府申請調處:
一、合併使用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相關土地地盤圖,註明需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三、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四、公告現值及市價概估。
五、建築線指示(定)圖。

第十二條 本府受理調處畸零地合併時,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調處,調處之程序如下:
一、審查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及申請人所規劃合併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必要時並酌予調整。
二、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買賣市價,徵詢參與調處人之意見,並由各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合併建築或公開議價,互為買賣或合併建築。
調處時,雙方意見不一致或一方缺席經再次通知不到者,視為調處一次不成立。

第十三條 畸零地於調處二次不成立時,基地所有權人及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預繳承買價款,向本府申請徵收後辦理出售。

第十四條 畸零地調處會置委員八人,以本府工務處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新竹縣市辦事處代表二人。
二、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財政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行政處法制科科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處都市計畫科科長。
六、本府工務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為二年,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第十五條 申請承購公有畸零地,應檢附本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之核發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缺少正面道路寬度以及其他條件無法判斷.
除了第九條還有點機會,第三條是完全沒有機會.
你好

是正面馬路寬度是七公尺以下沒錯。

第九條"最小深度"是五公尺,是以該土地"最深"的點來算嗎? 因為有一部分是約五公尺、有一部分是約4公尺,有點類似梯形。

不知道各位是否可推薦建築師讓我們問一下?謝謝
你的正面路寬是七公尺以下,通常是四公尺道路,不用退縮,只要建築線以後退30公分即可.

你這應該不是在新興重劃區內吧! 但是建蔽率才50%又好像是,因為舊住二60%,240%才對, 若是重劃區內的,
是最近十年才配回的土地,通常是35坪以上,建蔽率50%,因規劃不當造成畸零地,這樣規劃重劃的承辦是會出
事情的,所以你不用擔心, 這應該是可以蓋的.

會有畸零地發生通常是因為開路造成.

像竹北這種退縮4.5~6米的規定,是新重劃區,且路寬至少八米以上的才有退縮的.
pclee525 wrote:
你好 是正面馬路寬度...(恕刪)

不好意思
請問房子後來有蓋成功嗎?
家人有一塊農業區的建地也是類似寬長的土地
建築線退縮後約15×4.2米
可以蓋嗎?
15 x 5 = 75 平方公尺,約 22.6874 坪
建蔽率 50% 的限制下,一層樓最大面積也只能 11.3437 坪,

pclee525 wrote:
面寬15m x 深度5m 的建地,住宅區二土地,建蔽率50%, 容積率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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