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ku wrote:
沒甚麼好討論的, ...(恕刪)
真是霸道啊!既得利益居然還不讓他人討論怎麼比較合法合理。
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作業要點係依據國民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訂定,學區劃分原則雖未明言依距離劃分,但須保障學生就學、均衡學校發展、依據各校容量、調適班級人數及參考各方建議,當學區內學子無法依原學區就學時,該學區畫分就不算保障學生就學了,學區重劃理所當然。
回到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
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
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學區畫分的確沒寫距離是劃分標準,但是寫的是交通,交通便利與否總行了吧,學區畫分若是讓能步行上學的學子硬要分到家長開車接送怎麼能算有考量交通,不畫到距離近的學校要畫到距離遠的學校,怎麼能算考量交通。
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與本案例無關,就不多寫了。
此外,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提到: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
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
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學校設置第一項就是要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結果以便利學生就讀設立了學校,卻讓不合理的學區畫分讓學生不便利就讀,縣政府若屈從民代壓力亂搞,算什麼依法行政。難道要搞到檢舉與彈劾才會怕嗎?
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作業要點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劃分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國
民中小學及縣立高級中學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學區,依據國民教
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
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學校採學區制並區分為下列三種:
(一)基本學區:學校學區劃分,以鄉(鎮、市)、村(里)、鄰為基本單位,
一個學校劃分一個學區為其基本之學區。
(二)共同學區:某一鄉(鎮、市)、村(里)、鄰同時為兩校以上之學區,在
學區內之學生得依其意願選擇就讀學校。
(三)大學區:經本府核定之區域範圍,在此學區學生得依其意願選擇就讀
該校。
三、學劃分原則如下:
(一)基本學區劃分原則:
1.保障學生就學。
2.均衡學校發展。
3.依據各校容量。
4.調適班級人數。
5.參考各方建議。
(二)共同學區劃分原則:
除依基本學區原則劃分外,另包括下列原則之一者:
1.學校改制高中而有實際需要者,例如該校與鄰近學校容量相當、距離相
近等而有需求者。
2.新設學校而有實際需要者。
3.學校校舍須重大修繕者。但修繕完竣後,即回復原學區規劃。
4.其他實際需要者。
(三)大學區劃分原則:
1.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方案或辦理特色學校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為
大學區。
2.配合相關政策規劃者。
四、本府為使本縣學區劃分、調整,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成立學
區劃分及調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學區調整事宜。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數名;其中主任委員一名,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
;副主任委員一名,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擔任;其餘各委員由下列人
員擔任之:
(一)本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長。
(二)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長。
(三)國中小校長代表六名。
(四)新竹縣教師代表一至二名。
(五)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一至二名。
(六)學區調整提案涉及之鄉鎮市公所代表二名。
前項第六款,應由提案涉及之鄉鎮市公所各推派代表二人擔任浮動委
員。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除浮動委員任期於當年度學區調整作業完竣後即結束外,委員任期為
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委員會得置秘書若干人,由本府教育處聘派之,協助辦理相關庶務工
作。
本府並得邀請學區調整之提案單位及涉及學校校長、家長會代表、教
師代表、轄區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表示意見。
五、本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得向委員會提出
學區調整案,惟公所及學校之提案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提出。但有提前或延後之必要時,由本府另行函告之。
各公所之提案,須由各公所彙整轄內各里鄰或社區提出之學區調整提
案表(如附件1),公所彙整後並詳列各提案涉及之里鄰人口及地理
位置、及學區調整前後之學校學生數變化之情形,再將彙整表(如附件
2)提報本府。
學校之提案,須彙整學校行政單位、教師(會)及家長會等學區調整提
案表(如附件3)並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始能提出。
六、學區調整案,應於每年二月二十日前召開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前項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之。
七、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共同學區案,應由鄉(鎮、市)公所徵詢外縣市主
管機關同意後,列入提案討論,並邀相關代表與會說明。
八、新學區之劃分及學區調整結果,由本府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公布。
九、新增里鄰者,依原舊有里鄰學區入學;新調整學區之里鄰,其入學之
新生得免遷戶籍依其兄姊於原學區入學,或其兄姊得免遷戶籍轉學於
新調整學區就讀。
十、特殊班或實驗班之學生、特殊身分學生及各校教職員工子女,得依有
關規定分發入學,不受學區限制。
十一、學校之學生人數超過校舍量體且經本府核定為總量管制學校時,應
依新竹縣國民中小學班級數總量管制暨學生入學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理入學作業。
國民教育法
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
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
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
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
教育。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民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
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
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第 3 條
實施國民教育之學校名稱如下:
一、縣 (市) 立國民小學,應冠以縣 (市) 及鄉 (鎮、市、區) 之名稱;
國民中學及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應冠以縣 (市) 立之名稱。
二、直轄市立國民小學,應冠以直轄市及行政區之名稱;國民中學及合併
設置之國民中小學,應冠以直轄市立之名稱。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依規定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合併設置之
國民中小學,應冠以師資培育大學之名稱。
四、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應依設置地區,
冠以直轄市或縣 (市) 之名稱。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國民補習教育,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有關規定
辦理。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劃分學區時,相鄰直轄市
、縣 (市) 地區之學區劃分,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實際狀況協商
定之。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國民中學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立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利、退
休撫卹等)、行政管理、基本設備使用及校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算基準。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
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相關費用,包括教科書書
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
第 8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強迫入
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二、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
(二) 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及上課之日期。
(三) 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
三、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
輔導其入學。
第 9 條
本法有關戶政機關之造冊,得以戶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戶籍資料之方式代
之。
第 10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依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選用教科圖書,如無
適當教科圖書可供選用時,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
校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材。
前項教材由學校編輯者,應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11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組織之遴選委員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
期屆滿一個月前,視其辦學績效、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
其應否繼續遴聘。現職校長依本法第九條之三規定評鑑績效優良者,得考
量優先予以遴聘。
第 12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第 13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
發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
第 14 條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
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款
辦理:
一、各處(室)之下得設組。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規模較小學校得
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
得設組。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第 15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協助辦理社會教育時,應依社會
教育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 16 條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經徵得其董事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得按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劃分學區之規定,分發學生入學,學生並免
納學費;其人事費及辦公費,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規定標準編列預
算發給之,建築設備費,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 17 條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應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之課程綱要,本國民教
育精神施教,並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導監督。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Andrea Holmes wrote:
+1完全贊同您所說...(恕刪)
Con11 wrote:
藍線,黃線,是中間...(恕刪)
您的畫法考量了交通,是符合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中便利學生就讀的要求的,小弟贊成。
我本來也認為可以考慮有過渡期,也許可以考慮三至五年為過渡期,過渡期間,十興里應劃歸六家國中之鄰可為六家及成功之共同學區,如同斗崙里1-22鄰,在過渡期後,若因東興吸收足夠學生,或因六家辦學績效上升消除家長疑慮,以致此三校爆量情形減輕,也許還可繼續維持共同學區,若否,就在過渡期後將兩共同學區依交通便利性,固定學區範圍。
只是,考量到鹿場里及斗崙里這幾年被迫要到遠處上學的幾百位學子,是因為配合十興里自願到遠處上學的幾百位學子,就覺得過渡期的作法太過鄉愿,只是為了減輕十興里居民的政治壓力,卻忘了教育的初衷,犧牲這些小孩的合法合理就讀權利,要這些小孩面對高車禍大流量路段的上學路線,要這些小孩承擔這些不該他們承擔的上學不便利,只是因為這些小孩的家長聲音小,因為沒有議員住在斗崙里與鹿場里。
教育不該是這樣子的。
說到預告,這也很好玩,2~3年前抗議的人,可能是這幾年入學的,現在抗議的人,可能是未來幾年要入學的,等過了幾年又要調時,不知道會不會又有一批人出來抗議,所以永遠都無法預告劃學區...回歸距離劃分學區,入籍排序,排除寄戶籍的才是正確做法吧!
Andrea Holmes wrote:
我本來也認為可以考慮有過渡期,也許可以考慮三至五年為過渡期,過渡期間,十興里應劃歸六家國中之鄰可為六家及成功之共同學區,如同斗崙里1-22鄰,在過渡期後,若因東興吸收足夠學生,或因六家辦學績效上升消除家長疑慮,以致此三校爆量情形減輕,也許還可繼續維持共同學區,若否,就在過渡期後將兩共同學區依交通便利性,固定學區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