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tel_liu wrote:我不知道是不是管委會(恕刪) 看到這種管委會,真的是會罵髒話!!住戶整自己住戶,網內互打,以後在社區不就大家小心翼翼,不能犯任何過失,有犯過失的,就打到死為止.........?樓主房子真的賣一賣比較快,五楊高架延伸一蓋,你們那邊鐵定貶值很多。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76號判決:「第8條第1項關於公寓大廈「外牆面」之條文文字並未限於「不屬專有部分」者(同條項防空避難設備則有明文排除限於非專有部分者,可資對照),則依其文義可知公寓大廈之「外牆面」不論係屬特定住戶專有部分,或屬全體住戶之共用部分,其管理、修繕等事宜,均應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而查系爭大樓規約本文第2條第5項明定「本公寓大廈外牆(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之使用管理: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劣化情形,並作成紀錄。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如有新增剝落或浮起(凸起)之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應請求召集人於1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相關修繕、管理、維護事宜外,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如防護網或示警帶),並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院卷一第589頁),足見系爭大樓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事宜,依規約約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必要時得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進行修繕事宜。此外公寓大廈條例第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而系爭大樓外牆磁磚確已斑駁剝落不堪,其剝落程度日益加重,有照片多幀在卷為證(原審訴字卷第48至52頁、本院卷二第499頁),益徵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大樓外牆磁磚剝落情形嚴重,不無砸落造成第三人身體或財產損害之可能,而致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受有遭求償之共同不利益之虞等情,確屬可採,則上訴人對其系爭房屋外牆之專有部分之利用,自亦不得妨害或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甚明。4、從而,系爭房屋外牆縱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所定之專有部分,但關於其管理、修繕均仍應受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拘束,合先敘明。」除非住戶大會曾決議陽台之專用部分處玻璃外牆屬專用所有人自行管理維護,或是規約中就約定專用部分、專用部分涉及外牆等公同共有部分有約定由專用所有人自行維護管理,否則就發函請管委會自行修繕並負擔玻璃外牆,以及因玻璃外牆掉落而導致的損害,同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促請管理委員們重視玻璃外牆一再脫落而可能發生的公共危險責任。不過看了照片,這維修廠商都沒依照高空作業規範設置防墜措施,實在很危險,以後有這種作業需求時,切記提醒施工人員要加裝防墜網、防墜繩等,以防意外發生。
goethe0214 wrote: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恕刪) @goethe0214大大感謝您提供寶貴的資訊以及關心,我會轉告維修廠商,請他們工作要特別注意安全作好防護措施。另外,此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所以我也不方便再多言。無論如何,衷心感謝大家!! 謝謝!!祝大家中秋節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