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級牛排 wrote:
另外合約條款說~ 要預繳一萬塊的管理費~ 確是供基金~ 唉~~...(恕刪)
這筆公基金也是社區的財產, 沒有所謂騙不騙的問題
...等開過第一次區權會成立管委會後, 餘款會轉給社區(如果還有餘款的話)
至於為甚麼要巧立名目, 收取這一筆"公基金"呢?
...因建商早知道預售時標榜的:只要少少的管理費, 其實只是吸引買氣, 並不足以支撐社區往後實際支出,
因此建商藉由這一筆費用, 在代管期間做為社區支出不足時的用途, 社區財務通常要等社區正式交接後,
管委會接手才會發現, 原來社區收支都是透支狀況 (這情形會在交屋1~2年後(保固期滿)更加明顯),因為
建商一開始定的管理費,都不會包括設備維修及折舊攤提兩大部分,幾乎所有建案,交接後都得調漲管理費
(設備維修: 代管期間還在廠商保固期內幹嘛編列, 折舊攤提: 機電設備汰換更是數年後才會發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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