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參考了這個建案 的確是這區域算是便宜的據說下個月要開工了 看到建築圖地基也是說是六公尺不解的是 他們說六月一日後因為奢侈稅的原故就算有餘屋也不賣了要等到蓋好土地滿兩年再賣 不然一戶要多六十萬的稅可是報紙布是說預售屋不是不用顆稅嗎?他們說因為是土地是在私人名下(負責人)在稅法上算是叫合建分售 大部分的建案都是這樣如果是真的話 那其他的建案是怎麼回事呢?他們是因為賣了三分之二了 提早開工六月一日後不賣到底是為了稅今還是想等蓋好打如意算盤想賣更貴的價格呢?
水瓶座123 wrote:不解的是 他們說六月一日後因為奢侈稅的原故就算有餘屋也不賣了...(恕刪) 沒錯, 我也遇到相同的問題,但不是這個建案,是有個解套的辦法,就看你接不接受了,就是蓋好之後,將土地權狀交由信託,等滿兩年後再過戶,這樣子就課不到奢侈稅了,
蘋果日報讀者來函 合建分售預售屋 是否申報奢侈稅2011年 04月16日 讀者施kkf104詢問:我在2010年初購買1筆500坪的土地,並於同年5月完成產權過戶,登記在個人名下,之後和建商合作投資,採合建分售之預售屋方式經營,土地和房屋分別由地主及建商和買方簽訂2份合約,預定在今年2011年10月左右完工交屋,請問未來若交屋時土地產權過戶給買方時,是否該申報未滿2年之奢侈稅?專家意見列入豁免 不必課奢侈稅永慶房屋高總價簽約中心經理陳俊宏表示:立法院4月6日初審過的奢侈稅草案中,已新增「合建分售」列入排除條件,豁免內容為「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因此讀者應可安心,在2年內出售不必被課徵奢侈稅。稅務單位如何確認地主是否屬「合建分售」案件,研判應是房子蓋好後,到地政單位登記時,登記原因應為「第1次登記」;若地主、建商是透過與銀行辦理信託登記時,登記原因則應為「塗銷信託」,才能被認定屬「合建分售」。假設登記原因為「買賣」時,除非可以舉證,否則就可能被課徵奢侈稅。
引述網站內容奢侈稅適用期 分類:房市新聞資訊2011/04/17 12:04免驚!98.6.1後買屋者才適用中時電子報 ( 2011-04-16 ) 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昨日完成三讀,預定在6月1日 起實施,因此98年5月31日前過戶的房地,不在奢侈稅課稅範圍。財政部官員表示,因為新稅上路,必須設計相關報稅書表、子法規與更改電腦程式,這些作業程序都需要一點時間。至於是否能趕在6月1日 開徵?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說,6月1日 一定要實施。財政部官員表示,6月1日 以後以「簽訂」出售房地契約日為準,往前計算,在2年內買進者,才會被課徵奢侈稅。奢侈稅豁免條款共11款,其中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可免稅。如果採「合建分售」,則會被課稅。財政部表示,因為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出售土地,本來就要課徵奢侈稅,所以在2年內與建商合建分售,如同賣土地,當然要課稅。「合建分屋」是地主與建商合建,雙方按比例分配房屋,是建商與地主「交換」。依據財政部84年的解釋令,地主出售的是房子,已不是土地,所以地主要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子要課徵營業稅,並申報所得稅。奢侈稅的部分,財政部表示,如果不是以自住房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也要課稅。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唯有地主是以「自有住宅」,非供營業、出租,且設籍1年以上,與建商「合建分屋」,地主才不必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免課營業稅,且免課奢侈稅。「合建分售」是地主出售土地,建商出售房屋,依據財政部84年解釋令,地主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免課所得稅。但如果持有土地在2年內就出售,要課徵奢侈稅。財政部官員表示,以前為了規避營業稅、所得稅,全國的地主都喜歡採「合建分售」,並不是只有中南部透天厝才會採合建分售,台北市也一樣。若真是如此的話,建商一定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受害的還是我們,6月1號以後買房子到底是會變很貴還是變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