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yato567 wrote:
以45P來說,假設不...(恕刪)


建商今年案量很大~~好像跟去年停車容積獎勵有關~~~今年已經沒停車容積獎勵

所以去年很多建商先申請了~~造成今年案子爆量....

pepsi41201 wrote:
建商今年案量很大~~...(恕刪)


停車獎勵還是有, 目前只有台北市在針對這個部分想要中止.
其他地方的民意代表怎麼可能會想修改中止這個肥水條款呢.
就算沒有肥水,也沒有guts去做,不然哪天躺在路上也不知道.

現在竹北很多建商還用容積移轉的方式來增加建築面積.
真的是賺翻了.
容積移轉應該是用在舊市區無法徵收或是沒錢徵收的公設上,
但像竹北新重劃區的使用容積移轉根本圖利建商.
只是不曉得未來這些大樓改建的時候,還能維持相同的建築面積嗎?
這些問題就丟給以後的人處理吧!

hayato567 wrote:
停車獎勵還是有, 目...(恕刪)


全台灣的停車獎勵已經於101年12月31日終止
102年01月01日起掛件的案子(都審)都已沒有停車獎勵
另外102年07月01日起容積獎勵上限下修為120%

另外竹北重劃區申請容積移轉的少之又少
不知道這位大大從哪裡聽來的錯誤訊息
三明治小孩 wrote:
全台灣的停車獎勵已經...(恕刪)

對於容積移轉的部分先回覆

以下是您說我錯誤資訊的來源:
http://www.hsinchu.gov.tw/urbanplan/modules/urbandesign/Meeting/default.asp

可能新竹縣的都市計畫委員會所審查的過程都是假的,我之前看到一堆寫著容積移轉的會議討論,也都是錯誤的吧.又或者其實91年修法通過容積移轉相關辦法也是假的,其實應該叫做各地方首長或是相關人員特別收入辦法.忘了是去年還是前年,淳縣長還一次性大量公開出售竹北公設用地來籌經費,這些公設的用意究竟何在呢?!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research.

補充:關於停車獎勵的部分回覆

還是感謝您提供的資訊.確實停車獎勵的部分在民國101年12月31日截止.
現在才開始審查的案件確實已經沒有容積獎勵了。
但對於建商在增設車位的部分,依然沒有影響。
因為這個停車位面積的部分,並不會計算在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中。
只會受限於建築技術規則.
這樣對於已經申請停車獎勵的建案來說難道就是賺到嗎?!
其實並不然。
因為停車獎勵的用意在於獎勵增設停車位用於營業並且開放給公眾使用。
簡單來說就是任何人都可以付停車費去停這些停車位。
我只有在台北市看到確實有這樣做,
最經典的案例就是仁愛路上的帝寶。
所以竹北有很多集合住宅的獎勵停車位是應該要提供給大眾付費使用,
而非讓住戶買斷。所以當初買到的是獎勵停車位的住戶,未來會如何就不曉得了。
現階段法令已經終止,未來如果真的改建的話,是否還是有停車位就不得而知。

以下是相關引用資料來源.
1.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4-1 條 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如有增
設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之必要,得於都市計畫書訂定增加容積
獎勵之規定。

2.下圖是縣三都市計畫書page84停車獎勵的部分



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9-2 條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
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
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本條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62 條 前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
、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
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
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
、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
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
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
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
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
,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二、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法定
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
備、裝卸、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
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
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
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
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
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
百分之十外,其餘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三、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本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獎勵
增設停車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得不
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面臨超過十二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
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
地板面積。
前項第二款之機電設備空間係指電氣、電信、燃氣、給水、排水、空
氣調節、消防及污物處理等設備之空間。但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
約定專用部分之機電設備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lendlice8250 wrote:
後來看到仁發的接待中心就給他進去看一下..(恕刪)


仁發前陣子也給他嚇過一次,那個地點啥都沒有學區也差居然也開20幾/P
用實品當樣品屋也看不出哪邊有比人家好....當我跟它無緣吧....
聽個租屋仲介說....管理費很天價.....
竹北重劃區的建蔽率只有50%,所以1000坪的建地只能蓋一半,另一半是中庭綠地,那成本本來就高了,建築成本7萬根本蓋不起來,我蓋透天都花了6萬塊,建材還不怎麼樣,還沒有電梯地下室,蓋大樓地下室成本是地上的兩倍,另外電梯一台一百萬,土地壓在那裏要利息,代銷抽4%,這你也要算下去,了解多一點再去跟人談,不是一昧去亂砍.
傻子才不大砍價....
建商,代銷,房仲,投資客,裝潢的每個都要大賺,
那大家不要工作不要生產了,全民搞房地產就好了!

我全部財產都押在竹北房地上,
我不求房地產漲翻天,
我希望能長期穩定的投資報酬.

讓建商大賺後他就跑掉了,
建商都脫手了還指望有更好的公共建設嗎?
好運一點是小跌,衰小則是泡沫.

不要用你的算法去算建商的成本,
他的成本絕對比你算的低很多,
他有很多關係跟管道,
我那麼愛砍,六折開始談都買滿手了,
此建案不賣,滿是建案好嗎!
樂屋網已經可以查到有過戶的建案的資料,以下是縣三某新成屋的成交價部分資料
當然,這是還在預售時賣的價格......

hayato567 wrote:
對於容積移轉的部分先...(恕刪)


先感謝您的回覆~
但是您提供的網址是歷次都審會議記錄
絕大部分都是針對都審及變更設計的審查
不知道您說的很多容積移轉的討論是大約在哪個時期(年份)?

新竹縣是有容積移轉辦法但聽說因為對降低成本幫助不大審核又繁瑣所以大多沒有在用
我所知道近幾年的只有大任與園跟A+7有用容積移轉
不知道您所說的很多容積移轉是說哪些案子?可否舉例一下?
還有您所說的大量出售竹北公設用地也找不到資料可否也請您也說一下關鍵字?
我只知道近幾年台科大、縣三、華興重劃區陸續完成標售不少住宅及商業用地

另外獎勵停車要開放作為營業使用(出租)的規定是在99.5.19才修正頒佈99.7.1施行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27&Itemid=57
在更早之前(84年)的解釋令是把大樓住戶包含在所謂『公眾』之內
也就是說將車位賣給住戶作為自用車位是合法的
而且獎勵停車是有歷史淵源的
因為地區法規的不同
很多地方的大樓就算申請獎勵停車
停車位還是不夠1戶1車的
竹北重劃區因為已經規定法定停車位要1戶1車
才會有車位過多的問題
硬要說圖利建商的話我個人是覺得太過遷強

先前建商都會申請獎勵停車是因為可以增加容積獎勵
現在此法令已經取消了
建商多申請的車位雖然不計入總容積內
但也要考量需求及成本
以一個車位持分建坪10坪土地1坪的話賣個百來萬也只是接近成本價
所以不會有建商會無限的設車位
一般來說首購產品大概都只會規劃1戶1車、換屋大概1戶2車
以後三房要買兩車的情況應該不會再出現了

以上請賜教

三明治小孩 wrote:
先感謝您的回覆~但是...(恕刪)


不知道您說的很多容積移轉的討論是大約在哪個時期(年份)?
今年就看到華興段有進行容積移轉,去年前年分別看到台科附近還有自強南路靠中山高也有相關的審查會議。至於是否成功或者哪些建案,沒有去瞭解,也覺得沒必要去瞭解。

說的大量出售竹北公設用地也找不到資料可否也請您也說一下關鍵字?
這個部分的資料再出售之後,無法再找到相關網址,您可以直接詢問縣政府去年曾經竹北標售國有公用/非公用的土地or崎零地相關資料。容積移轉相關辦法也行之有年,
不可能只有台北實行。如果建商在容積率200%的住宅用地上使用,
房價出售沒有接近18~20萬的話,確實無法為建商帶來可觀的利潤。
但如果取的可移轉的土地成本很低的話,這就另當別論了。
因為容積移轉是以總建築面積乘上一定%數來增加。


容積獎勵並非99年才才修訂,至於何時修訂,需要相關專業人士提供資訊才能瞭解,
因為台北市的仁愛帝寶,我在93年就看到已經快蓋好了。
不可能蓋好之後才申請停車獎勵。
很多地方的法規是不同,但遵循的母法都是一致。
只是最後都會附上一條『由地方首長審核核定之』。
這樣法規已經變成無同一準則,這是讓人有鑽法條漏洞的問題所在。
至於10坪的的車位要百來萬只是成本,這個是否正確呢?
那比較早期很多車位都賣60~80萬,那這不就是賠本在賣了?
我想建商應該不是笨蛋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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