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ABOM wrote:這種人可多的咧,恥...(恕刪) 真的很有同感,我社區在興隆路上...鄰居職業幾乎都是醫生、律師、中小企老闆或園區那幾間很賺錢的中高階主管好像都很厲害,素質很好,可是恥力還不是.....只能說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真的不要迷思...千金買房,萬金買鄰..一切都是人品運氣!!
台北詹姆士 wrote:大樓管委會通常都會管制不准擺設物品,說甚麼影響大樓景觀,影響房價,都是他們的理由,腳踏車或是機車應該都是符合停車場的規則,停放“車輛”,如果是擺放雜物,涉及易燃或危險物品,到時候出問題就會很麻煩,因爲不是“停車”。...(恕刪) 「涉及易燃或危險物品」,這個真的要很注意。
(一般地下室停車位是以共同使用部分性質辦理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部分有購買停車位者共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各共有之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享有全部之使用權,但是透過共有人之分管使用約定,各購買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就特定停車格即享有專用使用權。雖然住戶就該車位有專用權,住戶仍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因此,作為停車用途使用之停車位,?屬所有權人專用部分性質的停車位,或由法定防定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者,均不得擅自變更作為非停車使用,譬如:堆放雜物,尤其是危險物品,否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並得由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明文規定就是只能停車,我們的大樓最多就開放到能同時停腳踏車,還沒買車有停車格的住戶可以在停車格內停機車,這類爭議隨便google一下就知道已經存在好久了,但一定會有大樓住戶去跟管委會吵,說那是他買的停車格為何管我要放什麼~~人要都那麼自私居住品質一定很差!
管委會的權力也是來自區權會的決策住戶對於管委會的管理方式有意見,應該踴躍參與區權會表達意見跟做出決策才對而不是一直指責管委會做錯事情我想大部分管委會都是"無給職",誰都不想扛責任,把任期做完趕快交給下一任如果連一年一次的區權會都不想出席,然後一直抱怨管委會,管委會也只能雙手一攤沒法解決,因為沒有全體住戶的共識阿!!!良好的社區環境是全部住戶去維持出來的,不只是少數人的責任如果覺得其他住戶一直跟你唱反調,那你應該住透天而不是大樓
chu246 wrote:看看法官的判例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恕刪) 勝訴的判例也是有的喔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88565
不會呀, 我們的社區就可以放腳踏車雜物, 大家都很規矩的放好, 不會影響他人, 也不會髒亂, 大家的水準都很好, 完全沒有任何困擾, 而且若是車位放摩托車不放汽車, 左右兩邊的車主應該很開心吧, 進出變得很寬敞, 摩托車的體機積小, 也沒有不整齊, 也不妨害任何人, 又是獨立產權, 一百多萬的車位放摩托車, 是摩托車車主比較吃虧吧? 為什麼要生氣? 不太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