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發首湛交屋款百分之五爭取成功(新聞主角李婦本人親自說明)

大家好,我是新聞事件李婦本人
交屋款百分之五到底是什麼呢?
是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提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這件事發生經過就是我7/23約1點多左右打電話去問和發建設
交屋款依法應該是最少要百分之五,不是五萬
他回答我會跟主管說要研議
當天下午就打到我公司並傳新聞上的訊息給我(我確定是和發建設人員打的,不是代銷)
中間完全沒有跟我溝通
我來回答大家可能的疑惑
Q1:不是有審閱期嗎,自己為什麼不看清楚?
A:讓我們審閱的契約就是新聞上沒有用藍印章壓印的百分之五,五萬是簽約當天才壓印的,沒有經過所謂審閱期。
Q2:百分之五依法可以磋商嗎?
A:可以,磋商條件只能優於應記載事項,劣於都無效,不然也不叫應記載事項了。
Q3:很多建商都這樣阿,要選有保留百分之五的不用買了吧?
A:台灣很多老闆不依勞基法給加班費,大家就不上班了嗎?如果環境真是如此,我建議大家簽了,再消保,簽了他不能不賣你,除非建商要違約,違約代價是違約金至少房屋總價百分之十五。而且他也不能隨便違約,要經過買家同意,除非他要一物二賣毀掉建商自己名聲,不然都可以讓法院要他履約。
(台北比較符合勞基法,不就是台北勞工局抓的比較勤嗎,請大家踴躍檢舉申訴,改善大環境)
Q4:為什麼簽約前都不自己看清楚?
A:我自己這份定型化契約是有加字的,他有一條買方自己找貸款銀行,會先跟你收貸款總價兩個月百分之十的延遲利息,這也是跟內政部規定不同的(我認為是違法的)。當時我有注意到,改掉。但百分之五的保留款真的沒注意到,我想問大家,為什麼大家都一定要懂法?就算我是念法的人,消防法規阿、醫療法規阿,可能都懂嗎?建商自己違法,為什麼要怪事後發現違法的買家呢?大家去看醫生,會期待醫生都遵守醫療相關法規,還是覺得民眾在醫生做錯的時候就要喊停阿,去找別的醫生?
謝謝大家看完文章,本案件中最扯的是華威廣告代銷下週將繼續分享,感恩
延遲利息改掉不是因為我不想給
我說要加上可歸責於買方
因為契約是以使用執照核發第45天起未撥貸的話,開始拿
我說代書也是你們指定的,我怎麼有辦法控制代書多久辦好
後來他讓我加上
賣方配合買方指定合作金庫,試用本約第○條第○項款項(建商指定銀行的款項)
所以我不用先付那10趴延遲利息
十分清楚.這就是我們天天喊的公平,正義
華威還有哪裡扯啊 不是全國幾大代銷最近廣告打很兇
爭取成功,厲害
pig01310230 wrote:
大家好,我是新聞事件...(恕刪)

期待下週分享
真的很強耶~~
真的很佩服樓主的勇氣、並不是每個人都有勇氣爭取自己的權益
加油..這種案例一定要給掌聲

沒看過帥哥嗎 wrote:
真的很佩服樓主的勇氣...(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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