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增建他們或許可以拖但要在加到2樓時就可以去舉發了防火區隔可以選擇不留應該是沒錯 但該範圍內需用防火建材 應是不能開窗吧好像要距地界1公尺以上才能開門窗至於火災 應該是說他如果燒到你 你絕對可以討你如果燒到他 應該也難辭其咎...很怪的邏輯 是吧我們的法官 很隨性的 真的有事 很多法規都是參考用的拿交通糾紛中最常見的一條來比喻 應注意而未注意 夠清楚吧先去鑑界吧不會花你很多錢 我們這邊是1筆地4000元啦可以先去地政問問 應該有志工可以問 問問不用錢的
SGL wrote:應該是臨地界範圍1....(恕刪) 以前的防火間隔是以留設防火帶的概念定出來的法規,像樓主的狀況,就是每人各退1.5m構成的3m的防火帶,而建物不能突出這個部份,而民國九十三年後,防火間隔是以防火性能為主,也就是說離地界0~1.5m的部份要1hr的防火時效,1.5~3m的部份要0.5hr的防火時效,建物只要落在這個部份外牆就必需依這樣的法規檢討,因為早期的建物都留有1.5m的防火間隔有些人都會想說那是自己的土地,不蓋可惜,如果公權力沒有介入的話,就會造成樓主今天的狀況,至於污水下水道要退多少的問題,這個不屬於技術規則的範圍,建議可以向當地政府水工處或建設處查詢。
其實大家的爭議點是在防火巷的問題.而防火巷是屬建築法規範疇, 而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是當初在送建築圖時就決定的)但是台灣的住戶幾乎會延伸廚房到防火巷內(所以有些防火巷是在住家內), 另外公機關大多不管這個問題, 因為住戶大家都延伸(也就沒有人舉發)這一次通過的下水道法中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380&Itemid=57第十四條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因埋設前項管渠或其他設備,致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第十六條 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土地時,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提供使用之土地因而遭受損害時,應予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這次強制的.而目前台北市是全拆即各 75cm(total 150cm), 高雄是 40cm(total 80cm),宜蘭不拆各個地區的拆除方式不同, 請洽當地的管理單位..另外還有相關法規.ps: 防火巷基本是沒有交稅的(地價,房屋), 他是公用地
我家.....新店,剛剛做完台北縣市的下水道工程,這是政策的,一定會做低-----------------------我家是後面打掉,重新砌牆先找地政鑑界(這個自費的,該花的還是要花低)然後公所說,沿用台北市規則,中心界線兩邊各 75 公分 [這是最低限度]說:再低工程車就進不去了 ^^"所以我們就中心線內縮 75cm新的污水管都已經先預留好給公共建設下水道的銜接處 <--- 這個一定要有,不然將來會再打掉一次------------------------我家後面的住戶跟你有一樣狀況他距離中心線只剩 25cm對方也知道將會做下水道他打算來做時再拆掉....與案主不同的事,對方都賴你家的 = =我的案子提供你參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