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tt wrote:
公聽會其實我覺得意義...(恕刪)
感覺您好像沒看完我po的文,你有仔細看公聽會與聽證的差別嗎?
「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為什麼土徵條例用的是公聽會?除了政府想便宜行事我想不到任何可以解釋的。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舉行公聽會,應至少舉行二場,其
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於七日前將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
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於其
網站張貼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二、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以書面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
權人。
三、說明興辦事業概況、展示相關圖籍及說明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
、適當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後場
公聽會並應說明對於前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之明確回應及處理情形。
四、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將紀錄公告周知,張貼於需用土地所在地
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村(里)辦公處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需用土
地人並需於其網站上張貼公告及書面通知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
利害關係人。
五、依前二款規定所為前場公聽會紀錄之公告及書面通知,與對於前場公
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應於舉行後
場公聽會前為之。
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徵收案件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時
,應一併檢附所有公聽會紀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與對其
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情形。」
在這又只看到公聽會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明確回應及處理情形,這都是單方面的回應阿,並不像聽證中,可以經由辯論、提出證據,再由持中立公正立場的主持人判斷異議是否有理由,而做出撤銷或駁回的處置不是嗎?,最後公聽會結論也不像聽證結論一樣,聽証之結果可以拘束行政機關阿,單純只是送交其核准徵收機關作為判斷依據其中之一,有沒有拘束效力就差很多啦,這樣看下來,也難怪會有團體質疑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審查會有不落實的問題。為什麼不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規定辦理聽證?
我並不是不認同大埔開發,縣長也單純只是依法行政,這都沒錯阿,只是手段的粗糙,引來社會很多關注,進而注意到法律是否不夠周延,阿罵的死也促成土徵修法了阿,農地也有更好的保障,這也是他的命換來的不是嗎?只是如果法律有問題,忽視而不改善,以後還是會發生同樣的問題,那浪費的這些資源都是要我們大家來承擔的,你不嘔嗎?我只是想凸顯法律問題的重要性,這並不只是有些人為抗爭而抗爭的問題,如果你程序嚴謹,自然能讓那些帶著奇怪理由來抗議的人,不攻自破不是嗎?
kevintt wrote:
公聽會其實我覺得意義...(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