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先留下來的土地,政府公告拍賣賣出

家族有塊日據時代以來的土地,謄本上註明管理人為我的曾祖父與他的哥哥一人,他們都在我還沒有出生的時候就去世了,可能是因為當時家族土地太多筆,還是地處偏遠,他們過世之後這塊地一直還是登記著他們兩位祖先的名字。只知道後來都是由我的祖父在管理,年代非常久遠了。
我的祖父在世時,這塊地長期被人侵佔,就是有人住在那邊,有時去收租他都說沒錢,我祖父也都接受,大多要求他房子不能裝修,稅金你要自己付之類的...
自從8年前祖父去世之後,就換我爸去收租金了,總之還是喊沒錢,所以這塊地我們就漸漸淡忘了。

直到今年,有一位自稱是土地代書的人來找上我父親說,這些年政府非常積極處理這些沒被繼承的土地,這塊地已經在去年拍賣出去了,我已查證實價登錄大約2千多萬無誤。他說他願意來幫我們爭取到這筆拍賣的金額。總之,就交給他處理,但是事成之後要分給他25%.所以大約就是事成之後,他先拿25%,然後一半給曾祖父哥哥的後代,一半給我們。

我的問題是1.這會是詐騙集團的技倆嗎?
2. 如果這是可行的,25%的要求符合行情嗎?
3.如果家族還有類似的土地被政府拍賣了,要如何事先預知或查詢呢?
請參考土地法第73之1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
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
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
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
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
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
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
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
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
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
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
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
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是否有這件事,依法令可向國有財產局確認。
至於領不領得到價金,就看繼承系統表是否做得出來囉。
不須代書....
只要您是合法繼承者之一
即可前往領取拍後扣除各項費用的金額!
這是政府有此明文規範的!
代書....不老實!

請洽詢國有財產局承辦者!

拍賣前會通知各繼承者的!
由於我們家故居是在台中縣,但10年前已經舉家搬到台中市居住,會不會是因為如此我們從未接獲有關國有財產局的通知?要如何能避免有類似的情況發生?或是這10年間如有類似的情況我們要如何查詢?
代書的部份如果屬實,基於道德仁義上是沒有他來通知我們這消息,我們也不會知道這塊土地已遭拍賣,有可能公告時限一過,我們是一毛都拿不到,所以該給的還是要給,只是類似的情況,是否有個行情?
管理人並不是所有權人啊,能請求的也只有管理期間代墊的必須費用而已吧!而且還要有證明單據
您真內行,所有權人登記為我曾祖父祖父輩的人,推算起來算清朝人了,如此一來我們還拿的到這筆錢嗎?所有權狀自古以來都一直在我家。
先確定地政單位登記的所有權人(拍出前),再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謄本,證明你們之間的關係。地政跟戶政都還有日據時的資料,查得到就有希望。
目前的情況是戶政查不到這個人,他是清朝人。只有我家祖譜上有記載,這樣行的通?

smith_0906 wrote:
家族有塊日據時代以來...(恕刪)


為何你的長輩們沒有成立祭祀公會?
百年榕樹, 千年九芎, 萬年七里香.
沒有耶,自古以來我們的祖墳都是自己家人祭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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