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有塊日據時代以來的土地,謄本上註明管理人為我的曾祖父與他的哥哥一人,他們都在我還沒有出生的時候就去世了,可能是因為當時家族土地太多筆,還是地處偏遠,他們過世之後這塊地一直還是登記著他們兩位祖先的名字。只知道後來都是由我的祖父在管理,年代非常久遠了。
我的祖父在世時,這塊地長期被人侵佔,就是有人住在那邊,有時去收租他都說沒錢,我祖父也都接受,大多要求他房子不能裝修,稅金你要自己付之類的...
自從8年前祖父去世之後,就換我爸去收租金了,總之還是喊沒錢,所以這塊地我們就漸漸淡忘了。
直到今年,有一位自稱是土地代書的人來找上我父親說,這些年政府非常積極處理這些沒被繼承的土地,這塊地已經在去年拍賣出去了,我已查證實價登錄大約2千多萬無誤。他說他願意來幫我們爭取到這筆拍賣的金額。總之,就交給他處理,但是事成之後要分給他25%.所以大約就是事成之後,他先拿25%,然後一半給曾祖父哥哥的後代,一半給我們。
我的問題是1.這會是詐騙集團的技倆嗎?
2. 如果這是可行的,25%的要求符合行情嗎?
3.如果家族還有類似的土地被政府拍賣了,要如何事先預知或查詢呢?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
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
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
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
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
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
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
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
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
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
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
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
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是否有這件事,依法令可向國有財產局確認。
至於領不領得到價金,就看繼承系統表是否做得出來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