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sa wrote:看到有人認為汽車停車...(恕刪) 所以P大所理解的方向是有待改進的了東京市是一個大社區如果,大家都依自已所理解和方便自已的方式去做整個社區就會顯得雜亂為了整個環境,大家的配合就顯得更為重要了討論區裡就有人因為跟著朋友進地下室後看到車位亂停而感覺社區管理不當進而對社區的觀感扣分這不是大家願意見到的 對吧
說到東京市我只能用三字形容它 拖 拖 拖 ...為什麼呢 這就要說到去年的3月簽訂到現在居然還沒有給我辦交屋...第一次要說要給我交屋的日期是去年的中秋說一定可以交屋..結果呢去年中秋節連門都還沒有給我裝.地磚也還沒有弄..他們給的理由是說甚麼使用執照還沒有下來.我說這樣就算了....然後第二次我又問第一批的銷售人員說你們最慢最慢甚麼時候執照可以下來.他們就很又信心的說 過年前一定可以給我辦理交屋.結果呢?大家情況應該跟我差不多一樣 使用執照還沒有下來.... 哀..又被放第二次鳥了...這次你們猜他們用甚麼理由來安服我.他給了我一個保證書說3月以前使用執照絕對可以下來一定可以讓我辦交屋.否則可以賠多少多少違約金...我記得違約金好像一萬分之幾多少忘了.這樣是能賠多少.真是夠了... 但是神奇的是3月使用執照真的給我下來了.但是換了第二批銷售人員 我不知道該哭還是該笑 哭的是 第一次買房子終於要交屋了 ^^... 笑的是怎麼可能突然說要辦理交屋了一定有鬼...果然不出我所料.第一次去驗屋的時候.地磚有幾塊裂掉.牆壁也莫名其妙一個洞.牆壁的粉刷也是不均勻.他們說這些可以從弄.於是又過了2個月來到了5月初連一通建設公司的電話都沒有.還要我們主動打電話過去關心問情況.搞得我好像是建設公司他們是買房子的.於是到了第二次驗屋(我記得是5月初)地磚牆壁是弄好了但是牆壁的粉刷還是不均勻.要從新粉刷第二批的負責人員說好.但是到現在明天要七月了又兩個月過去了.一通電話還是沒有接到..有接到的是銷售人員打來說你可以來對保了.小姐阿 我三月就對保過了.貸款也撥過去了.驗過兩次屋了.你現在還在叫我過去對保.你們到底是在幹什麼阿.你們一定要把我搞瘋嗎.第一次買房子就遇到這種真是有夠倒楣的......我想問問已經辦理交屋的住戶們我的停車位是買在B3 B3的停車場是鋪柏油的 而B2的是舖 PU 的.請問一下這是正常的嗎? 我5月去驗屋的時候有問到服務人員 一個中年男子微胖戴眼鏡的 他是說 基於安全考量 B3 是柏油不是鋪 PU 而且他還一直推給第一批的銷售人員說他們不知道是怎樣跟我介紹的 不知道這樣是正常的嗎?以免大家以為我是來鬧的附上我的購買證明
還有我很好奇的是現在東京市現在漲價了嗎??我有介紹我朋友來看我這棟10樓以上的 他們開 18萬 最低 17萬 到底有沒有長這麼多啊??我算算我去年3月簽訂的11.8萬到現在一坪要17W 18W 怎麼漲得那麼離譜.是建設公司在搞鬼還是有吳宗憲的加持下真的賣太好了??
1.記得在本篇第二頁的地方我有提到停車位的權狀是單獨一張, 且用途是寫:辦公室, 不是寫停車位哦!2.此外, 汽車位只能停汽車和紅牌機車, 好像是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之類的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事項, 而大樓裡面的停車位不適用這些法條吧!3.只要有2個人以上, 意見就不可能百分之百相同. 社區住戶那麼多,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認知與想法,要藉由什麼來形成主體意識? 每個人的自律嗎? 有人得要靠他律才行...看看那些腳踏車停在地下室電梯出入口的例子, 以及偷偷地在非曬衣陽台曬衣服的例子就可以知道就算是你認為理所當然不應這麼做的事情, 就是有人會去做不就是方便! 圖個人一己之私利嘛!為增進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在區分所有權人第一次會議裡面除了要認列"住戶公約"外, 還要針對住戶公約裡沒規定到的事情一一規列.像是停車位的例子, 住戶公約第3頁, (三)約定專用部份, 有講到汽車和機車停車格, 但沒講明使用方式.它只是用"...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或職權進行清潔、修繕、一般改良及管理..."一語帶過.這個就會形成那些貪圖便利之人躦漏洞的地方. 因為公約沒寫, 管委會又沒規範, 就算你看它停10台腳踏車不爽要求管理公司處理, 告到到最後贏的還是那個停10台腳踏車的.我們來看看這二篇人家是怎麼做的,http://blog.rootlaw.com.tw/rslaw/2010/12/28/第169期:公寓大廈汽車停車位,機車勿停?/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72425654.個人認為, 住戶多, 為增進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許多的行為得要靠規約才行,而規約的形成, 這權力和責任就落在管委會的各個委員身上.管委會遲遲無法成立, 這些亂像就沒有終止的一天,我們能侈望建商出面幫我們處理那些問題嗎?小弟拋個石頭就能得到這麼多回應, 而且還很正向, 看來我們的居住品質會很優哦!
1.記得在本篇第二頁的地方我有提到停車位的權狀是單獨一張, 且用途是寫:辦公室, 不是寫停車位哦!2.此外, 汽車位只能停汽車和紅牌機車, 好像是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之類的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事項, 而大樓裡面的停車位不適用這些法條吧!3.只要有2個人以上, 意見就不可能百分之百相同. 社區住戶那麼多,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認知與想法,要藉由什麼來形成主體意識? 每個人的自律嗎? 有人得要靠他律才行...看看那些腳踏車停在地下室電梯出入口的例子, 以及偷偷地在非曬衣陽台曬衣服的例子就可以知道就算是你認為理所當然不應這麼做的事情, 就是有人會去做不就是方便! 圖個人一己之私利嘛!為增進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在區分所有權人第一次會議裡面除了要認列"住戶公約"外, 還要針對住戶公約裡沒規定到的事情一一規列.像是停車位的例子, 住戶公約第3頁, (三)約定專用部份, 有講到汽車和機車停車格, 但沒講明使用方式.它只是用"...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或職權進行清潔、修繕、一般改良及管理..."一語帶過.這個就會形成那些貪圖便利之人躦漏洞的地方. 因為公約沒寫, 管委會又沒規範, 就算你看它停10台腳踏車不爽要求管理公司處理, 告到到最後贏的還是那個停10台腳踏車的.我們來看看這二篇人家是怎麼做的,http://blog.rootlaw.com.tw/rslaw/2010/12/28/第169期:公寓大廈汽車停車位,機車勿停?/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72425654.個人認為, 住戶多, 為增進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許多的行為得要靠規約才行,而規約的形成, 這權力和責任就落在管委會的各個委員身上.管委會遲遲無法成立, 這些亂像就沒有終止的一天,我們能侈望建商出面幫我們處理那些問題嗎?小弟拋個石頭就能得到這麼多回應, 而且還很正向, 看來我們的居住品質會很優哦!
1.記得在本篇第二頁的地方我有提到停車位的權狀是單獨一張, 且用途是寫:辦公室, 不是寫停車位哦!2.此外, 汽車位只能停汽車和紅牌機車, 好像是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之類的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事項, 而大樓裡面的停車位不適用這些法條吧!3.只要有2個人以上, 意見就不可能百分之百相同. 社區住戶那麼多,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認知與想法,要藉由什麼來形成主體意識? 每個人的自律嗎? 有人得要靠他律才行...看看那些腳踏車停在地下室電梯出入口的例子, 以及偷偷地在非曬衣陽台曬衣服的例子就可以知道就算是你認為理所當然不應這麼做的事情, 就是有人會去做不就是方便! 圖個人一己之私利嘛!為增進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在區分所有權人第一次會議裡面除了要認列"住戶公約"外, 還要針對住戶公約裡沒規定到的事情一一規列.像是停車位的例子, 住戶公約第3頁, (三)約定專用部份, 有講到汽車和機車停車格, 但沒講明使用方式.它只是用"...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或職權進行清潔、修繕、一般改良及管理..."一語帶過.這個就會形成那些貪圖便利之人躦漏洞的地方. 因為公約沒寫, 管委會又沒規範, 就算你看它停10台腳踏車不爽要求管理公司處理, 告到到最後贏的還是那個停10台腳踏車的.我們來看看這二篇人家是怎麼做的,http://blog.rootlaw.com.tw/rslaw/2010/12/28/第169期:公寓大廈汽車停車位,機車勿停?/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72425654.個人認為, 住戶多, 為增進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許多的行為得要靠規約才行,而規約的形成, 這權力和責任就落在管委會的各個委員身上.管委會遲遲無法成立, 這些亂像就沒有終止的一天,我們能侈望建商出面幫我們處理那些問題嗎?小弟拋個石頭就能得到這麼多回應, 而且還很正向, 看來我們的居住品質會很優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