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此外, 汽車位只能停汽車和紅牌機車, 好像是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之類的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事項, 而大樓裡面的停車位不適用這些法條吧!
3.只要有2個人以上, 意見就不可能百分之百相同. 社區住戶那麼多,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認知與想法,
要藉由什麼來形成主體意識? 每個人的自律嗎? 有人得要靠他律才行...
看看那些腳踏車停在地下室電梯出入口的例子, 以及偷偷地在非曬衣陽台曬衣服的例子就可以知道
就算是你認為理所當然不應這麼做的事情, 就是有人會去做
不就是方便! 圖個人一己之私利嘛!
為增進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裡面除了要認列"住戶公約"外, 還要針對住戶公約裡沒規定到的事情一一規列.
像是停車位的例子, 住戶公約第3頁, (三)約定專用部份, 有講到汽車和機車停車格, 但沒講明使用方式.
它只是用"...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或職權進行清潔、修繕、一般改良及管理..."一語帶過.
這個就會形成那些貪圖便利之人躦漏洞的地方. 因為公約沒寫, 管委會又沒規範, 就算你看它停10台腳踏車不爽要求管理公司處理, 告到到最後贏的還是那個停10台腳踏車的.
我們來看看這二篇人家是怎麼做的,
http://blog.rootlaw.com.tw/rslaw/2010/12/28/第169期:公寓大廈汽車停車位,機車勿停?/
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7242565
4.個人認為, 住戶多, 為增進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許多的行為得要靠規約才行,
而規約的形成, 這權力和責任就落在管委會的各個委員身上.
管委會遲遲無法成立, 這些亂像就沒有終止的一天,
我們能侈望建商出面幫我們處理那些問題嗎?
小弟拋個石頭就能得到這麼多回應, 而且還很正向, 看來我們的居住品質會很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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