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ak97 wrote:
贊成違法取締但這次太...(恕刪)
拖越久越難處理
何況媒體都報了
這樣打市政府的臉還不處理
真當市政府不要 "那個" 嗎 呵呵!
話說這夜市的主事者頭腦不知是不是燒壞了?
違法的事還大張旗鼓的做...擺明找抽...

silentocean wrote:
都市計畫法 第 79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都市計畫法 第 80 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79條寫得很清楚,可以罰6-30萬,而且可以罰土地所有人、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管理人,所以地主是活該,明明自己的土地可以做什麼用途使用,自己應該要最清楚,沒弄清楚狀況就亂出租,被罰只是剛好而已。
另外第79條也寫到可以按次處罰,還可以斷水、斷電、封閉跟強制拆除,而且費用有土地跟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其實都市計畫法給政府很大的權力去維護都市計畫,但可惜的是多數的政府都跟業者勾結,刻意不去執法,才導致台灣房子蓋得亂七八糟,到處都是違建跟違法業者。
你還可以參考第80條,不遵守的還可以抓去坐牢呢...政府強拆已經算客氣了,真的會嚇到 業者跟地主的,應該只有坐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