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01234 wrote:
南屯區某某大樓的頂樓...(恕刪)
除了噪音防治法外
你大概只能用建築法的室內裝修部份
去找他的麻煩而已
如果對方做的很好的話
恐怕你只能等他們做完了
1.室內任何裝潢 裝修行為應由有專業技術人員施工
2.(樓高6層以上的集合住宅)是指住公寓任何一層樓或大廈純住宅室內裝修(裝潢)都應向縣市政府申請,由專業技術人員簽章送審
3.裝修無專業技術人員施工或送審至少罰6萬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1.室內裝修行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2.民國84年第六次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室內裝修行為納入建築物使用管理範疇。
3.85年5月29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新頒)
4.母法→建築法第77條之2
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
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
申請登記許可程序
業務範圍及責任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適用範圍及定義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2.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室內裝修之審查規定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條: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2.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室內裝修重點規定
建築法第77條之2第一項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2.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室內裝修重點規定
建築法第77條之2第二~四項
1.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2.違反第77條之2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一個星期就來打招呼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