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我代為解釋一下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一這是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的第18條之一所指的基金這筆公共基金是專款台中市政府的內規規定需要等到與建商點交完畢才能撥款但這筆有被規範使用的範圍只能用來做為社區重大的修繕基金是專款專用J大所指的是18條之二的管理費是建商在契約內使用代理管委會的身份去要求購買戶預繳一定金額的管理費以利社區管理所以契約名詞為預繳管理基金XX元但妙的是建商把這筆管理費設定為需要等到點交完畢才能撥給首屆管委會所以管委會為了維持社區運作要即刻收管理費J大所提的問題點是在這裏
手機先生 wrote:容我代為解釋一下工...(恕刪) 所以說這條收的只是 這行業的慣例 但是這慣例不是點交後才給這條錢是他們建商硬是要把 法律規定的那條 搬到預收款上面去理論上應該會給預收款讓管委會運作 好讓建商可以省了附保全費死扣著這條不給 這樣建商自己要死命附保全費 其實樓主反而不要跟建商要更好..
kaworu.liu wrote:所以說這條收的只是 ...(恕刪) 是的現在的問題就在這預繳管理費在"首次'"區分所有權人的會議紀錄中被限定需要等到點交完成才能取回(取回條件同18條之一)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凌駕於管委會之上的所以,當管委會碰到這問題時該如何解決就是一個很艱深的問題其實樓主的問題在永然律師事務所的網站有寫需要寄存證信函給建商不處理賠償方式兩種折抵價金或者取消契約小弟我拜讀到事務所的這篇文章時只能說對於老百姓而言執行難度還真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