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ejobe wrote:
請問可詢問有關單位...(恕刪)


你可以詢問當地建管處的人 或是 公所建管科..反正公務員問就對了..
容我代為解釋一下
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一
這是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的第18條之一所指的基金
這筆公共基金是專款
台中市政府的內規規定
需要等到與建商點交完畢才能撥款
但這筆有被規範使用的範圍
只能用來做為社區重大的修繕基金
是專款專用


J大所指的是18條之二的管理費
是建商在契約內使用代理管委會的身份
去要求購買戶預繳一定金額的管理費以利社區管理
所以契約名詞為預繳管理基金XX元
但妙的是
建商把這筆管理費設定為需要等到點交完畢
才能撥給首屆管委會


所以管委會為了維持社區運作
要即刻收管理費
J大所提的問題點是在這裏
手機先生 wrote:
容我代為解釋一下工...(恕刪)


所以說這條收的只是 這行業的慣例 但是這慣例不是點交後才給這條錢

是他們建商硬是要把 法律規定的那條 搬到預收款上面去

理論上應該會給預收款讓管委會運作 好讓建商可以省了附保全費
死扣著這條不給 這樣建商自己要死命附保全費 其實樓主反而不要跟建商要更好..
kaworu.liu wrote:
所以說這條收的只是 ...(恕刪)

是的

現在的問題就在這
預繳管理費在"首次'"區分所有權人的會議紀錄中被限定
需要等到點交完成才能取回(取回條件同18條之一)

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凌駕於管委會之上的
所以,當管委會碰到這問題時
該如何解決
就是一個很艱深的問題

其實樓主的問題
在永然律師事務所的網站有寫
需要寄存證信函給建商
不處理賠償方式兩種
折抵價金或者取消契約
小弟我拜讀到事務所的這篇文章時
只能說
對於老百姓而言
執行難度還真高



手機先生 wrote:
是的現在的問題就在...(恕刪)


不過會被搞成這樣 代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裡面有建商的樁腳才會有這麼機車的..
然後住戶剛好又都是菜鳥..不做功課才會變這樣
我買的是透天,只是缺失一大堆,如拋光石英磚有半數以上都敲出空心,他們確說,那是合理的範圍。
現在還在打仗中,誠心建議「豐閱建設」及「建舜營造」蓋的房子,各位要買之前一定要三思。
手機大大請問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修改預繳管理費不需等點交就能取回的嗎???



手機先生 wrote:
是的
現在的問題就在...(恕刪)

g6214 wrote:
手機大大請問可在區...(恕刪)


要改可以 你得再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而且還要贏..

如果沒改的狀態下 你沒辦法
那第一屆因該兇多吉少!!!
kaworu.liu wrote:
要改可以 你得再開一...(恕刪)
剛看我家建商寫管委會核備後就撥付,不知其他家建商是怎樣寫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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