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消保協會執行長徐邦瀚認為,預售屋延遲交屋,呼籲內政部應重視該現象,不應讓業者將損失轉嫁至消費者身上。徐邦瀚也提醒,若消費者遇有類似糾紛,請盡速至該會申訴,並舉例過去台中有建案延期7個月,經提告平均1戶賠1、200萬;新北也有建案延期半年,經提告後,平均1戶賠200多萬。
●建商延後交屋如何自保?有朋友會問,建商真的沒辦法如期交屋該怎麼辦?根據《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建商必須要在合約書中寫清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的日期,除非是「受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狀況下,建商才可以延期交屋日期並且免負擔賠償費用,消費者也不得要求解約與違約金。如果不是上述的原因延期交屋,消費者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喔!按照已繳價款的萬分之5延遲利息,以日計算給消費者。例如前面已經付了100萬元,1天的違約金就是500元。另外延遲交屋超過3個月以上,就可以視為建商違約,消費者是可以要求解約退款的,且依照定型化契約的規定,建商須賠償消費者損失,賠償金額不得高於買賣總價款15%違約金。假設預售屋總價為新台幣2000萬元,則建商要負的解約違約金就是300萬元有部分建商會要求消費者要配合修改原買賣契約,各位務必切記千萬不要讓建商用不合理的條件,來交換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當有發現自己權益受損,是可以蒐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最高是可以向業者開罰150萬元的罰鍰。
我是屋主,非投資客,自用,下周要驗屋了建商延遲交屋,合約寫113/08/31交屋目前已延遲約445天(日曆天)之前有詢問建商行政人員,也沒改明確答案,說什麼疫情缺工...這裡有屋主嗎? 團結力量大有進一步消息嗎? 不然我打算問台中市的消保官了謝謝
這世界需要公平正義 wrote:朋友買市政愛悅工期嚴...(恕刪) 建築期限自動延長兩年政府公告緩兩年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領得台中市建造、雜項執照的業者,建築期限自動延長兩年。這一公告旨在緩解營建產業的困境,業者無需另行申請,即可享有兩年的延長期限。這一措施將於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生效,並適用於所有領得台中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的業者。https://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180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