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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持平而論
目前天青的管委會態度應該不能說是“支持”或“反對”曾先生的掛布條行為。
到目前為止是採取無作為,看起來是置身事外就是了
(當然,也可能已有決議或正在進行中,這也是社區內的私事,不必要公諸於世的)
管理規約中不知道是否有明文規定建商參與管委選舉身分的限制?
通常 (我不是指惠宇,而是業界常見的現象)建商會將未售出的個案
過戶給關連人頭戶(取得貸款),這時在參選資格上,會變得無法限制。
當初我們的運作經驗是(印象有點模糊)
住戶必須要入住(或已經在裝潢)才可以參選管委。
租賃戶(雙方)也不得參選管委。-->這一條可能很多社區沒辦法通過。
有沒有行之於規約明文,我就忘記了。
另外還設了“利益迴避條款”作為管委會的內規。
也將管理公司的遴選權力交給區權人大會。
怎個過程才會發現,經營一個社區其實很吃力的。
所以(公正的)管委會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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