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gi3222 wrote:嘿嘿!社區現任委員公...奇怪了!今天宇之居怎麼又點不出網頁。(恕刪) 輸入宇居的網站,它跑到facebook了...昨天有一則消息~"宇居網站目前正在進行大規模的資料庫備份與轉移,因此會關機一段時間。因為是全面性的資料庫彙整,所以會花比較多時間,請見諒!"來學習一下法律知識吧!誹謗罪的規定如下: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要構成誹謗罪,在主觀上,行為人需具備誹謗的故意與散佈於眾的意圖。所謂誹謗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其指責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如果行為人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則主觀上就不具誹謗故意,不應處罰。但是,要判斷行為人主觀的意思不容易,因此,立法者就在刑法第三一一條將四種客觀可見的行為列出來,明白規定這些行為不罰,使法院較容易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四種不罰的行為如下: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証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要構成誹謗罪,在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須注意的是,條文上明白規定,雖然不是自發性的「指摘」,只是「傳述」,也可能構成此罪。例如:甲在某BBS站上看到一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文章,甲未經查證,就將該文章貼到別的BBS站上,廣為流傳,此屬「傳述」的行為,且因甲的「傳述」誹謗行為不是用言詞進行,而是以散布文字的方式進行,可能構成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刑責更重。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來進行誹謗罪的刑責,比以散布言詞的方式更重,原因在於文字、圖畫散布極容易,且較語言久遠,對被害人的傷害更大更久。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如果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事,雖然對他人的名譽有損,但是卻是事實,則不應該對行為人加以處罰。但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必須負舉證之責。通常「證明」一件事是很困難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即使行為人明明親眼目睹、親耳聽見,但是要把時光倒帶是很困難的事,如果無法提出有效的證明,就會敗訴。條文也明白規定,即使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是真實的,但此事是屬於個人的私德範圍,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仍構成誹謗罪。因為既然與公共利益無關,應屬個人的隱私,即使是真的,也不容他人任意揭發張揚。但是,問題在於何謂「與公共利益無關」?何謂「與公共利益有關」?很難界定。目前仍是一個有爭議的灰色地帶。有學者認為凡是刑法明文處用的行為就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例如:指摘他人犯竊盜罪的具體事實,或傳述他人與有夫之婦通姦的內情等都是與公共利益有關,因為竊盜罪與通姦罪都是刑法明文處罰的行為。這可是雙面刃,有可能因此傷了自己(有人誹謗他人挪用公款,罪證好像比較充足)...
Stream G wrote:是太誇張了點•••不...(恕刪) 打開方便之門,沒有管理公司的配合可能嗎?只是社區裡要求特權這部分端看個人私德範圍的修養!遺憾有人還會姑息護短,損及社區公共利益的壞榜樣,那就更不應該了!祝 大家小龍年 筆走龍蛇;行運蛇化龍!
“卿卿我我在田中,久久長長思伊人”人家我是每每懷念彰化田中鎮老家,那段刻骨銘心的往事,所以取名為“卿田久伊”期間有鄰居告訴我,在其它網絡赫然發現 低sir 自我主觀;對號入座!無奈的相思,若因巧合,勸伊無必要庸人自擾。祝 Mobile01全體 蛇年吉祥如意!蛇騰四海,年年喜順;蛟龍在天,天隨人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