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除使用空間大跟有天有地,其實使用性質跟公寓大廈很雷同
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法源應該就是民法799條第4項
原則依照您的專有部分比例訂之,另外才是契約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臨路應該面積會比較大,登記更多共有部分亦係屬合理...
但一開始在買賣契約有特別約定登記排除也可以不用持分
只是聽起來資源回收室還是共用的,只享用又不持分好像說不過去
或許是大部分的人對社區型透天還存在獨立產權的美麗誤會而被誤導...
然後只能感嘆多花了近300萬?
其實您賣的時候也不會把這300萬扣掉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