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型別墅臨路區也要共同持分嗎?

是共同持分,一切都在地契上....社區型別墅(透天)買的是鄰居啊.....好鄰居帶你上天堂,壞鄰居~科科!!
都是共同持分的
車道也一樣
就算你是臨路的也有持分車道
如果沒有人車分道
小孩就會在車道玩
社區內的住戶也不能拒絕你們在車道上做啥事情
因為你們也有持分
住社區內的會有三張土地謄本
一張是建築本身的
一張是門口停車位的
一張就是車道持分的部分
一共三張
只要是同一社區,通常都會有持分,如果建照產權沒獨立,就會有共有持分,

共有持分不止要被分土地,連社區必要負擔費用都要概括負擔,日後加建、

改建什麼的,可能都要看管委會臉色。反之產權獨立的房子沒有這些問題,

這也是產權獨立的房子,通常會比社區型的房子貴一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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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都會看走眼了,如果不是很懂,就別碰預售屋,

碰了就得承擔眼睛看不到的風險,

賣房子的人,不會跟你講缺點,只會跟你說優點。
《名劍》 wrote:
只要是同一社區,通常...(恕刪)

對,其實我也比較擔心日後的問題,真的,沒很懂就別碰這類建案,我是想以自身經歷分享給大家做為警惕
其實不動產界暱稱社區型透天叫做倒下來公寓
屏除使用空間大跟有天有地,其實使用性質跟公寓大廈很雷同

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法源應該就是民法799條第4項
原則依照您的專有部分比例訂之,另外才是契約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臨路應該面積會比較大,登記更多共有部分亦係屬合理...
但一開始在買賣契約有特別約定登記排除也可以不用持分
只是聽起來資源回收室還是共用的,只享用又不持分好像說不過去

或許是大部分的人對社區型透天還存在獨立產權的美麗誤會而被誤導...
然後只能感嘆多花了近300萬?
其實您賣的時候也不會把這300萬扣掉吧...
先看你後方的權狀是否劃分為車道

車道部分是否大家所提供的比例相同

再看你房後距離車道邊線多遠~

後方居住者的停車位是否是共同持分區是重點

如果後方把共同持分區拿來搭車雨棚停車

那你也可以!
richard0629823 wrote:
其實不動產界暱稱社區...(恕刪)

介紹時是有解釋管理室及垃圾間屬於公用部份所以要持分該地坪數,這我可以接受,但我沒料到的是連裡面住家門外道路也一併持分
richard0629823 wrote:
其實不動產界暱稱社區...(恕刪)

綁在一起的沒用地坪,萬一有天我要賣,我會誠實告知
我要大叫一聲 wrote:
先看你後方的權狀是否...(恕刪)

沒有後門,前面停車,車道只有6米寬,我才不做缺德事
阿儒666 wrote:
有一間8戶(4戶臨路(恕刪)


圖放出來就知道了!

照理來說…你臨路,建商大門是做在臨路那邊上嗎?
如果是…那這4戶當初根本不需要跟另4戶一同申請,還可以用高價出售。


我個人認為是你的認知有錯誤。

應該是你對圖面的理解錯誤,你可以把圖面放出來,讓大家參考一下嗎?
手畫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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