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看得懂這一段話嗎???--我是有看沒有懂.1.關於預售屋停車位的計算問題,修正條文將預售屋契約中的停車位從「專有部分」改為「約定專用」,而購買多個停車位的買家,因為無法取得更多的「專有部分」,因此也無法多分配土地之應有權利範圍。2.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條中的規定,也從原本的「扣除第五點所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改為「扣除第五點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由賣方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承購戶。政院再打預售屋 終結車位灌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