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開發商他考量的重點就是:在他的使用年限內,他可以賺多少?
而且他標下的這塊地,如果發展遲了n年,那他就是少賺n年的收益,
假設他的地上權年限是50年,那他就只能賺(50-n)年的收益。
這個特性使得地上權跟買斷的所有權會出現很大差異,
在該地的開發還充滿許多變數時,趁早進場布局地上權未必有利可圖,
因為開發商不知道到底還要等幾年該地才會真的發展起來,
但是它的營業成本卻是一筆固定成本,每天都有支出,資金就是一直燒掉,
這對於開發商的現金流會造成許多負擔。
可是買斷的所有權則可以一直放著不開發,繳地價稅就好,支出相對少很多。
這樣的性質差異,會讓地上權模式只適合用在開發成熟的區域,郊區的地上權則難以成功,
雖然成熟市區的地上權相對貴很多,但是至少開發好進入營運階段就可以馬上賺錢,
馬上就有源源不絕的現金流進帳。
例如梧棲這塊用地,假設在西濱全線高架化以後,就可以成為西濱全線的中樞轉運站。
但是問題來了,請問西濱全線何時可以完成高架?
假設我們可以確定西濱全線高架的時程,下一個問題就是:會有客運業者開設客運路線嗎?
以上兩個問題目前都充滿變數,因此從上述標準來看,開發商自然會卻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