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比 wrote:
框確定不能用但大門...(恕刪)
雖然是不希望樓主需要走到這步....不過
http://land.law119.com.tw/personcontent.asp?idno=5910&ktop=%B6R%B9w%B0%E2%AB%CE%A1A%A5%E6&keywords=&kname=
Q:購買預售屋,建商交付「專有部分」,買受人發現瑕疵時,要如何依法救濟?
A:區分所有建物的房子,包括「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或稱:共有部分);而專有部分尚可分「主建商」及「附屬建物」。
買受人於建商交付房屋,發現「專有部分」有瑕疵時,應立即「通知」建商(《民法》第356條),可用郵局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寄出「律師函」。
建商如拒不改善,買受人可依《民法》第359條的規定向建商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則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買受人於行使上述權利時,必須注意「除斥期間」的規定;所以於依《民法》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務必於「6個月」內行使(參見《民法》第365條第1項前段)
http://ea00336.pixnet.net/blog/post/49206394-%E9%A0%90%E5%94%AE%E5%B1%8B%E6%9C%89%E7%88%AD%E8%AD%B0-%E5%A6%82%E7%84%A1%E9%87%8D%E5%A4%A7%E7%91%95%E7%96%B5-%E4%B8%8D%E5%BE%97%E6%8B%92%E6%92%A5%E6%AC%BE
要求建商限期修繕
所以建商將產權登記於買方時,建築物本體理應通過主管機關相當程序審查,建商要求除非房屋有重大瑕疵,否則不得阻擋或拒絕撥款,應屬合理。
通常建商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會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為交屋保留款。
若買方驗收房屋時,發現房屋建材與宣傳內容不符、水電配置有問題等瑕疵,可將瑕疵狀況詳載於驗收單上,並限建商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修繕。
買方並有權於建商修繕完成驗收合格後,才交付最後的交屋款。
簡單來說,就我個人的認知,總開關跟通往2樓的樓梯應該都屬於專有部分
(畢竟一般住家的臥房和及該戶專用的總開關不會是隨便讓任何人都能接觸或進入的)
然後這個狀況應該能算重大瑕疵
所以根據網上能查到的這些資料,應該可以要求修好再進行驗收後才交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