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買的是約定專有面積的使用權, 就是那個格子裡面的權利
所以格子裡面你要停 汽車/ 機車/ 遊艇 / 沙灘車/ 還是要停十台腳踏車...
只要是停在格子裡面的都是合宜的
(當然不能是會發臭/流湯/會製造髒亂的東西)
但超出格子外面的部份, 抱歉, 由於佔用到了約定共用的部份, 你侵害到了全體住戶的權益
我無法接受身為全體住戶其中之一的自己權益受損,
所以, 停超出格子之外的部份, 都應要求管理公司當成雜物清除.
又若, 私人物品擺放在公共空間, 因而致人受傷/ 財物受損 者,
是不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就好像路邊停車沒有停在停車格裡面, 被別人撞到了, 亂停的人還要負賠償責任一樣.